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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申请模式下的欺诈登记和虚假登记的规制探讨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9]为防免欺诈登记和虚假登记,比较法上的规制路径有三种:一是采取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的模式。二是采取单方申请登记模式,但要求单方登记之时应征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无效。登记机关不应核查登记人是否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为了确保登记系统的运行效率,确应承认担保权人单方自主登记,但应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防止欺诈登记和虚假登记。

单方申请模式下的欺诈登记和虚假登记的规制探讨

动产担保登记对于其中载明的担保人融资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如登记内容不真实,将直接危及担保人的利益。尽管登记本身并不为所谓担保权人设定担保权,但一旦登记,担保人进一步的融资能力即受到消极影响。同时,不当的登记还可能会毁坏担保人的商誉。声明登记制之下,由担保权人单方自主登记可能引发的主要问题在于登记错误,例如误将未纳入担保交易的财产登记为担保财产。[79]

为防免欺诈登记和虚假登记,比较法上的规制路径有三种:一是采取双方共同申请登记的模式。二是采取单方申请登记模式,但要求单方登记之时应征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否则无效。不过,当事人订立担保合同这一事实即构成默示授权。登记机关不应核查登记人是否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三是采取单方申请登记模式,但担保人可获得担保声明书的副本,如其发现登记内容不真实,即可借由相应程序变更或撤销登记。但担保人获得担保声明书的副本并非登记生效的必经程序。[80]

我国现行动产担保登记制度大多采取双方申请模式,例外的情形仅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采取质权人单方申请模式,但采取了登记之前签订并上传登记协议的办法,协议中必须载明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81]值得注意的是,《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虽然规定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一方作为代表”办理,但从第4、6、7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来看,该人必须是抵押合同双方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由此可见,动产抵押登记仍然是采行双方申请主义。(www.xing528.com)

在登记对抗主义之下,担保合同一经生效,动产担保权即设定,但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唯有额外补充登记公示行为,才能使已经设定的动产担保权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如此看来,担保权的登记与担保权的设定无关,当事人同意设定担保权,并不能当然地被解释为同意登记。为了确保登记系统的运行效率,确应承认担保权人单方自主登记,但应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防止欺诈登记和虚假登记。登记须经担保人同意是可选路径之一,虽然要求担保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就登记事项事先达成协议会在一定程度上减缓登记进程,同时要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提交内容一致的声明也会产生额外的交易成本,但在诉讼程序之外规定保护担保人的预防性方法仍属必要。[82]在比较法上,虽然很多实行声明登记制的国家允许不经担保人同意而登记,担保人可以通过请求法院涂销登记以及对不当登记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获得保护,但这种保护系以快速高效的诉讼程序保障为前提。我国目前社会信用状况不佳,冗长的诉讼程序已令人望而却步,实难达到这一标准。据此,在统一动产融资登记系统构建之时仍应坚持同意“登记须经担保人同意”这一条件。不过,这一条件的满足可以采取多种方法,上传登记协议或担保人同意登记的声明只是其中一种。担保人可以在登记系统中事先声明,同意某一或某些担保权人(例如其主要的融资提供者)就其财产办理担保登记。[83]在互联网通讯技术高度发展的今天,担保权人也可以在提交登记申请之前取得担保人的电子签名。[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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