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农业乡村社会,矛盾纠纷虽然也会涉及财产类纠纷,但数额一般较低,更多的纠纷与家庭内部人身关系、乡村社会人际关系直接相关。而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工业化快速推进,建设用地增多,农村土地、房屋征收征迁类纠纷随之增多,并且涉及的数额一般也较大。同时,民众对财产利益的划分更加重视,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且很可能会延续很长时间,严重影响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转型时期,民众的交往方式也在发生着潜在的变化。例如,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逐渐成为民众纠纷解决的一种可选择渠道,这既可能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尽快解决,也可能会造成矛盾纠纷的搁置和累积,“乡情中的利益”[5]愈加明显。本文述及的房屋征收款分配纠纷就是这样一种情况,在双方陈述“事实”与法律的冲突之下,纠纷的解决处理陷入了一种困境,迟迟找不到突破口。
本纠纷当事人张修为和李香琴皆为桐乡高桥街道丰收村人,张修为与李香琴及其丈夫相识数十年,在纠纷发生之前关系较为和谐融洽。张修为主要从事理发生意,李香琴及其丈夫在北桥镇(现在已经合并到高桥街道)镇驻地有一沿街房产。大约15年前(2003年左右),张修为与李香琴的丈夫就北桥镇房屋达成一交易行为,其后张修为一直用该房屋经营理发生意,但当时并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只是支付价款3.8万元,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双方并没有因房屋交易行为产生相关纠纷。纠纷产生的直接导火索是该处房屋在2018年3月份被当地以平安项目的名义征收,根据征收办法,对该房屋补偿91万多元。李香琴主张该房屋产权现在仍然是属于其本人所有,并有土地使用权证作为凭证,宣称十几年前的交易行为的性质是租赁,故征收款应当全部属于她所有。由于建房时间较早,李香琴现在持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权证,并没有房屋所有权证。而张修为主张当时的交易行为是买卖,虽然确实没有签订相关买卖合同,但已经支付价款,该房屋产权现在应当属于其本人所有,故征收款应当归其所有。这时,双方矛盾纠纷便产生了。
如今的事实是,张修为一直在此房屋中经营理发生意,之前与李香琴也一直相安无事,并有来往。在确定被征收后,年过八旬的李香琴参与进来,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凭据,主张该房屋属于其所有,房屋征收补偿款也应当属于其所有。李香琴的另一个理由是十几年前,李香琴的丈夫患有老年痴呆症,当年支付的3.8万元属于租赁性质。而李香琴的丈夫已经去世,生前也没有针对当时的交易再定合同,因此,对于当年二人交易的真实情况,现在已经无法考证详查。此外,李香琴的几个儿子态度也比较坚决、强硬,表示当年他们也不知道具体情况,他们父亲当时年纪已经很大了,表达也不清楚,并且认为如果是买卖,当年总会有合同留存。(https://www.xing528.com)
高桥街道征迁办公室在做征收摸底时,登记的房屋所有人是张修为,但在去产权部门查询后发现现在确属李香琴所有。现在双方产生了纠纷,街道征迁办公室的意见是:双方有纠纷,说明该房屋产权不明晰,不能贸然支付补偿款;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该房屋暂不征收,待明确产权归属后再支付补偿款。张修为与李香琴之间就房屋征收款分配产生了纠纷,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表面上看,对于李香琴一方来说,法律与事实之间没有冲突,她有获得该补偿款的法律依据;但对于张修为一方来说,他主张该房屋属于其所有,并长期使用,故补偿款应当归其所有,但张修为却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更没有当年的买卖交易合同。张李双方的纠纷就这样因事实与法律的冲突而产生了。矛盾纠纷不可避免,接下来的一般程序就是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处理和解决纠纷,以恢复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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