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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结构与公共健康权力分配:《公共健康法原论》的成果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政治学上,国家结构形式和政权组织形式一般被合称为国家形式,而与国体相对应。针对政府公共健康权力言之,联邦政府拥有宪法规定的列举性的有限权力,在其辖区内颁布施行相关的公共健康领域的法律。国家结构形式对公共健康权力的分配是有极大影响的,单一制和联邦制对于公共健康的作用各有优劣。单一制下的公共健康权力都由中央行使,其在中央内部对权力进行分配以防止权力滥用。

国家结构与公共健康权力分配:《公共健康法原论》的成果

国家结构形式是国家制度的重要内容,实质上就是“中央和地方或组成单位之间的权限划分问题”[44],与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联系密切。在政治学上,国家结构形式和政权组织形式一般被合称为国家形式,而与国体相对应。[45]国家结构形式解决的是权力纵向分配的问题,是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权力的分配;政权组织形式是一种横向权力的分配问题,是权力的内部分配,侧重解决的是权力机关同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权力机关同人民之间的关系。[46]

现代国家基本上有两种国家结构形式,即单一制联邦制。在联邦制中,以美国为例,《联邦宪法》将权力分成两个部分,并一直努力在联邦与州的各级政府之间分配权力中达到平衡。针对政府公共健康权力言之,联邦政府拥有宪法规定的列举性的有限权力,在其辖区内颁布施行相关的公共健康领域法律。另外《联邦宪法》第十修正案规定了“在一般所涉及的人民生命、自由和财产以及州内部秩序维护、改进和完善”方面的权力,这部分权力被称为州治安权。而各州在以人口健康为基础的公共健康方面的服务是基础性的,占主导地位的。首先,根据《联邦宪法》第十修正案,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也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分别由各州或由人民保留。其次,州政府是公共健康服务的第一线,具体实践操作例如医疗服务、传染病预防等。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各个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都受中央的统一领导,没有脱离中央独立行使的权力,“地方的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权”[47]。公共健康权力由中央统一行使,然后由地方行政机关贯彻中央的要求。

联邦制与单一制本无优劣之分,这种国家权力纵向划分形式“决定于并反应于国家的阶级本质”[48],同时也与“这个国家的政治传统、地理环境、民族关系和意识形态等因素”[49]有关。国家结构形式对公共健康权力的分配是有极大影响的,单一制和联邦制对于公共健康的作用各有优劣。(www.xing528.com)

单一制有其独特优势,我国采用单一制,公共健康管理的法律、方针、政策、规划目标和主要措施均由中央政府规定,地方政府负责相关措施的细化和执行。虽然国家卫生行政部门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之间是业务指导关系,但公共健康管理的重要内容均是通过国家的法律法规等予以明确,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必须遵守,“政令畅通”,较为高效。对比联邦制,公共健康管理的绝大部分权力归地方政府,全国采用统一的策略和行动较为困难,联邦政府只得仅靠补助经费来控制地方执行联邦的意图。[50]相比而下,采用联邦制也有值得借鉴之处:其一,采用单一的政策推动全国去贯彻,采用民主集中的方式,这种方式极易忽视少数特殊地区的特殊性,可能会漠视少数种群的权利。联邦制有助于“将民主的理想与少数人的权力保障结合在一起[51],有利于行使公共健康权力时既照顾普遍性又兼顾特殊性。其二,联邦制是把权力分为两重,“双重所有权有利于权力制衡,人民权利获得双重保障”[52]。单一制下的公共健康权力都由中央行使,其在中央内部对权力进行分配以防止权力滥用。而联邦制将权力分为两个部分,人民交出的权力先在两级政府之间划分,然后两级政府进一步在不同部门之间划分,[53]这样使得防止公共健康权力滥用有“双重保险”。其三,实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极易使得地方政府所拥有的权力过小,自主权较小、财力物力有限使得对于保障公共健康服务的投入都极依赖于中央政府的拨款。而中央管理事务繁多,不能确保对于民生事业的投入。而且中央的拨款一般都是专款专用,极易忽视地方政府的能动性。联邦制对于地方政府权力的设计有利于“人民的才智和努力几乎可以全部用于国内的福利事业”[54]

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在公共健康法领域,如何在坚持自己单一制特色的同时,又避免单一制的弊端,吸收联邦制的益处,使得公共健康权的行使达到发挥了“地方主动性、积极性”,并照顾了少数地区差异性,又制约了强大的单一制的公共健康权力行使,这也是我国国家结构形式与公共健康权力的分配之间的核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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