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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健康治理:权力分配与实践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提及公共健康服务时,人们通常首先想到国务院卫生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卫生部门等政府部门,因为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法规、条例中规定了这种责任,包括执法责任。在我国行政机构中,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是维护公共健康的主要实践者,许多卫生行动都是由其具体职能部门执行。立法与司法部门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健康治理:权力分配与实践

当提及公共健康服务时,人们通常首先想到国务院卫生部门(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地方各级政府卫生部门等政府部门,因为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法规、条例中规定了这种责任,包括执法责任。国务院及地方政府部门根据《宪法》规定有“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民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等一些权力,[41]有权参与到环境保护、职业安全与健康、计划生育、食品药品管理之中。通过行政执法手段,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调整产品税收以促进健康利用,阻止不健康产品的使用,以及对可能影响国内商业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管制。政府主要是利用政策来影响公共健康,如发布命令、设立公共基金、实行某种政策。

在我国行政机构中,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是维护公共健康的主要实践者,许多卫生行动都是由其具体职能部门执行。不过其他行政机构也执行重要的公共健康方面的职责,如环保部许多的污染防控项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负责城市卫生保险与职业卫生、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卫生监督、检疫与食品安全。虽然维护公共健康的行动与职责散布在中央政府各个机构内,但负主要责任的还是卫生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具体包括公共健康政策制定、筹资、防护、信息采集和传播、能力建设、服务的直接管理等。

但是,除行政机关在公共健康治理中发挥核心作用外,立法和司法部门在公共健康治理中的作用同样举足轻重。立法与司法部门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代法治国家大体都按照权力分立原理来组织国家形式,避免因统治权力集中于一人或一个机关行使而滋生专制独裁。把权力分属于数个机关行使,而各机关相互间处于抑制均衡关系以收抑制之效。在具体操作层面,因各国政治因素、历史传统等不一,形式不一,最典型的有美国的三权分立总统共和制英国日本的君主立宪的议会内阁制、法国的总统制议会内阁制,等等。(www.xing528.com)

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鲜明的权力分立的议会制不同的是,全国性人民代表机关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并直接行使国家立法权,拥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其他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国家机关全部体系主要包括七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及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从中可以看出:我国国家机构相对复杂,但也体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的原理,全国大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司法权、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这种符合中国实际的权力分配制度对于我国公共健康治理影响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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