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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健康领域危险责任的损害要件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共健康领域危险责任的损害要件中将来的损害、无症状基因损害等新型的损害形态值得关注。公共健康领域的侵权很多具有继续性侵害的特征,而传统的损害赔偿制度则是在损害确定后进行事后补偿。在日本的公害案件中,已有承认将来损害的判决出现。[47]公共健康领域的侵权行为产生了这样的问题:危险活动使得公众因暴露在过量辐射等危险中,虽无征状但基因变异或虽无基因变异但增加致癌风险,是否可以认定其为损害?

公共健康领域危险责任的损害要件

公共健康受到损害,如果损害是实害结果,这种损害要件是好证明的。如婴儿食用毒奶粉身体中毒,是易于查明的。但公共健康侵权事件中,较复杂的是慢性损害、不易察觉的将来的损害。还有无实际损害症状但改变了基因、增加了患病的概率,这能否请求损害赔偿?公共健康领域危险责任的损害要件中将来的损害、无症状基因损害等新型的损害形态值得关注。

1.公共健康领域将来的损害

在涉及公共健康的侵权案件中,侵害不是一时性的,而是持续性的。如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中,产生损害在发现时还是处于继续扩大的态势。而且很多损害发生周期长,特别是环境污染损害公共健康的,可能当时企业排放污染致使土壤损害,企业周边受污染民众健康并无大碍,实则已中病毒之根,到企业离开时才出现征状。而且企业所造成的污染还可能只侵害之后出生的居民。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件对于其后出生的好几代儿童都是有影响的。公共健康领域的侵权很多具有继续性侵害的特征,而传统的损害赔偿制度则是在损害确定后进行事后补偿。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将来的损害,通常采取待将来实际发生再主张赔偿,这对于受害人而言,反复诉讼,举证责任、诉讼成本都负担过重。因此,在公共健康领域的侵权中,应承认将来的损害这一损害形式。在日本的公害案件中,已有承认将来损害的判决出现。[42]

如果承认将来损害的发生,在可计算可预见的期限内,应根据侵害程度(有一定的确定性)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当然事后如有情势变更,权利人可主张增加,赔偿义务人也可以主张减免。同时对于损害赔偿也可采用定期金的支付方式。[43]除了赔偿受害者当前所受损害外,对于将来所受损害,可按照企业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和受害者将来受害情况浮动性地赔偿。事后企业积极地治理污染,可减轻责任人的责任承担。创设将来的损害赔偿额,有利于减轻受害人的诉讼成本,诉讼成本转由义务人承担——在情势变更时主张减免。(www.xing528.com)

2.无征状基因变异损害、致病危险增加之损害:损害的新型态

随着被誉为“生物技术世纪的绿色黄金”[44]——基因的发现,人们发现,基因作为表现其遗传性状的物质基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们的身体特征,各种疾病的易感性或抵抗性,对治疗的反应,以及是否会将某些遗传疾病传给后代。[45]换言之,基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生物的特征及未来的发展。[46]科学家通过研究发现基因与很多疾病有关,如基因跟肿瘤、脑部退化、高血压心脏病有关系。[47]公共健康领域的侵权行为产生了这样的问题:危险活动使得公众因暴露在过量辐射等危险中,虽无征状但基因变异或虽无基因变异但增加致癌风险,是否可以认定其为损害?美国两起案例中都支持损害的成立,在Bower v.Westinghouse Corp一案[48]中,被告将生产灯泡的玻璃堆放在场地中,这些玻璃经证实有30种有毒物质,使得原告暴露在致癌的危险中。原告起诉主张医疗监控费用,西弗吉尼亚州最高法院认为医疗监控费用是一种对未来损害的主张,本质上是一种可预期的费用。而在Bryson v.Pilsbury Co.一案中,明尼苏达州上诉法院认为虽然没有任何基因变异之征状,但增加致癌风险仍然是损害的一种形态。[49]法院认为无征状基因变异是现在实质之损害,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及医疗监控费用损害赔偿。

我国台湾地区也出现多起辐射屋事件,辐射屋是指由于建筑材料含有大量辐射使得建筑物的辐射远超过正常限度。其中在一起判决中,法院在多名居民虽有基因变异,但没有明显征状下还是认可了损害。[50]我国也出现过类似辐射事件,医院对于拍X光的设备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设施致使医务人员、病人和设备旁边的人员受到过量辐射的影响,关于是否可以认定损害发生,可以结合实际案情,参考美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判例,对无征状基因变异损害、致病危险增加损害等新形态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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