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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的定义与属性:中外学界多种变化

时间:2023-07-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我们所了解的资料来看,民俗的定义不下一百种,仅美国学术界有代表性的定义就有24种[7]。两者都认为中国民俗的主体是中国人,既没有限定阶级、城乡,也没有限定时代。总而言之,中外民俗学界对民俗之“民”的界定都经历了多种变化。在民俗学史上,形形色色关于民俗之“俗”的定义大致可以概括为三类观点。

民俗的定义与属性:中外学界多种变化

民俗学至今有近150年的历史,当初汤姆斯把民俗定义为“人民的知识”,此后,由于各个国家的文化学术背景不同,由于学者们看待民俗的角度和观点不同,民俗一直没有一个公认的定义。从我们所了解的资料来看,民俗的定义不下一百种,仅美国学术界有代表性的定义就有24种[7]。我们分析这些定义的差异之处,一是对“民”(folk)的看法不同,二是对“俗”(lore)的界定不同。

谁是民俗的主体?也就是说,谁是民俗之“民”?对于这个问题,不同时期的民俗学家有不同的回答。19世纪的民俗学家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认为“民”实质上是指古人,一种认为“民”是农民。相比之下,20世纪的学者对民俗之“民”的认识要深入得多,全面得多。美国学者萨姆纳(William Craham Sumner,1840—1910)在1906年出版的《民俗》(Folkways)一书中阐明,原始人、古人创造民俗,现代人继承古俗也创造新民俗。他认为,有社会生活就有充分的民俗存在,“社会生活包括创造民俗并运用它们”;民俗不是产生在人类早期,而是产生在社会的各个时期,既然任何时代的人都需要民俗,都继承并改造前人的民俗以至创造新民俗,那么,民俗之“民”绝不限于古人,也决不限于农民,而是指任何时代的人。在扩大民俗之“民”的范围的问题上,美国当代极有影响的阿兰·邓迪斯(Alan Dundes)教授比他的前辈更进一步。他说:“‘民’可以用来指任何人类的群体,只要这个群体至少有一个共同点。至于这个联系群体内部各个体的共同点究竟是什么,则要看具体情况。它可以是相同的职业、语言等。重要的是,这样一个因为某种理由而结成的群体必须有一些它确认为属于自己的传统。”[8]这种观点比较便于同时认知作为文化模式的“俗”与作为社会群体的“民”。

自从20世纪初民俗学进入中国学术界以来,中国学者对民俗之“民”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结合中国民俗的实际状况不断深入的过程。愈之在1921年提出,“民”指民族全体,一是因为folklore研究的对象是民族全体创造的,并且流行在全民族之中,二是因为它们表现了民族共通的思想和感情;北京大学于1922年创办《歌谣周刊》,该刊的“发刊词”认为“民”指国民。两者都认为中国民俗的主体是中国人,既没有限定阶级、城乡,也没有限定时代。从70年代末以来,中国民俗学界对民俗之“民”的认识又有了新的发展。1983年5月,中国民俗学会在北京成立,该会理事长钟敬文教授在学会成立会议上的长篇演讲代表了新的时期中国民俗学界对“民”的认识:“一个国家里大部分风俗,是民族的(全民共有的)。当然,民族里面又包含着一定的阶级内容。同样的过年,喜儿、杨白劳的和黄家地主的就很不一样。但是他们都要在同一天过年,这也是事实。所以重要的民俗,在一个民族里具有广泛的共同性。它不仅限于哪一个阶级。”[9]他在这一演讲中还说明,民俗之“民”不仅生活在农村,而且生活在都市;不仅生活在古代,而且生活在现代。其实,只要是社会的人,就未能免“俗”,普通人是如此,看似不普通的人或阶层也是如此。

总而言之,中外民俗学界对民俗之“民”的界定都经历了多种变化。过去有人把“民”看作野蛮人、古人、乡民、劳动人民、平民,现在依然有人持类似的看法,但是,现在比较全面的观点是把“民”定义为任何社会、任何群体的人,即各种家庭成员、乡村成员、社团成员、市镇成员、民族成员等,因此,民俗学家调查研究的对象可以是家和家族、村镇、团体、民族或国家。

民俗之“俗”是对西文folklore的“lore”的翻译,并不完全等同于中国古代文献里和日常用语里的俗、风俗、习俗、礼俗等词语。“lore”的字面意思是知识,因为它实际指习得的、约定俗成的、代代相传的文化知识,所以勉强译为“俗”。

在民俗学史上,形形色色关于民俗之“俗”的定义大致可以概括为三类观点。第一种观点可以称之为遗留物说。汤姆斯在1846年提出“folklore”的时候,他所谓的“俗”是指旧时的行为举止、风俗、仪式庆典、迷信、叙事歌、谚语、传说、神话故事等。它们都是古代遗留在当今社会的东西,到1871年泰勒出版《原始文化》时,它们被直接称为“遗留物”(survivals)。第二种观点可以称之为口头文艺说。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人类学家,美国加州大学人类学系教授威廉,巴斯寇姆(Willian Bascom)的解说很有代表性。他在1953年发表的《民俗学和人类学》一文中说,民俗学属于文化人类学的一个分支,而文化人类学研究当今各民族的风俗、传统和制度,“对人类学家来说,民俗是文化的一部分,但不等于整个文化。它包括神话、传说、故事、谚语、谜语、叙事歌谣和其他歌曲的歌词,以及其他次要的形式,却不包括民间艺术、民间舞蹈、民间音乐、民间服饰、民间医疗、民间风俗、民间信仰”。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国家或学科的学者不使用“民俗”,而是使用“口头文学”“民间文学”“人民口头创作”等术语,后来它们都发展成专门的学科。第三种观点可以称之为民间文化说。此类说法早在1879年就有人提到,英国民俗学会当时的秘书高姆(又译甘美,G.L.Comme)说,“民俗学可以说作包含人民一切‘文化’的学问”。后来法国民俗学家山狄夫(P.Saintyves)明确地说,“民俗学是文明国家内民间文化传承的科学”。美国民俗学家多尔逊在1973年的一篇长文里把民俗之“俗”界定为可以用“民间文化”“口头文化”“传统文化”“非官方文化”等范畴来表达的对象。

上述三种观点都对中国民俗学界产生过影响,不过,现在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民间文化说。顾颉刚最初用“民众文化”指称民俗,它包括三个方面:(1)风俗方面;(2)宗教方面;(3)文艺方面。钟敬文在30年代则采用“民间文化”,并于80年代对这种用法重新加以认定。显而易见,中国民俗学界现在通行用“民间文化”指民俗之“俗”,主要原因是民俗学的对象比“俗”的本意(即风俗习惯)广泛得多。(www.xing528.com)

那么,究竟什么是民俗?上述各种观点从不同的侧面为我们全面认识民俗的性质提供了丰富的智慧,但是它们本身各有自己的针对性,并不是能够自动地、合理地用在我们的研究对象上的答案。我们今天关于民俗的知识生产针对的是这样的语境:中国人的日常生活在近代以来经历了不断被冲击的伤痛,当下的民族一国家的文化建设又需要发掘日常生活的文化作为集体情感的表征。就一般性观念来说,民俗是各种群体的基本的文化构成。基本文化成其为民俗,不在于它是民间文化,最根本的在于它是生活文化。我们认为,民俗是人们日常的、年复一年的以至代代相传的活动方式,是人们的基本活动的文化模式。人们基本的生活内容就是把生命投入到约定俗成的活动方式中去。

我们可以这样给民俗下定义:民俗是群体内模式化的生活文化。生活文化林林总总,既有昙花一现的东西,又有相对稳定、相对普遍的内容,其中只有那些体现着一定模式的事项才是民俗。

这个定义把“民”界定为群体,避免了“古人”“乡民”“民间”等说法在当代学术背景下所显露出来的缺陷。

这个定义把“俗”界定在生活文化的范围内,从生活的角度对待这种文化现象,在学理上有其合理性。第一,与“民”的界定达到了统一,有群体就有民俗与有生活就有民俗这两个判断可以合而为一。第二,兼顾了历史的尺度与限时的尺度。以往的民俗学家只用前一个尺度,强调民俗事象的古老,只有“遗留物”才能进入他们的视野。我们现在提“生活文化”,在承认单一民俗事象都有历史渊源的同时,强调民俗事象之间的相关相连,因为它们在实际生活中是共时的、一体的,是同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样我们才有同一历史时期的民俗总体的意识,才有民俗志的共时结构的基础。

民俗的根本属性是模式化、类型性,并由此派生出一系列其他属性。日常生活被抽象为“模式”“类型”,才被认知为民俗,这说明民俗是一个文化范畴。模式化的必定不是个别的,自然是一定范围内共同的,这就是民俗的集体性:民俗是群体共同创造或接受并共同遵循的。模式化的必定不是随意的、临时的、即兴的,而通常是可以跨越时空的,这就是民俗具有传承性、广泛性、稳定性的前提:一次活动在此时此地发生,其活动方式如果不被另外的人再次付诸实施,它就不是民俗;只有活动方式超越了情境,成为多人多次同样实施的内容,它才可能是人人相传、代代相传的民俗。另一方面,民俗又具有变异性。民俗是生活文化,而不是典籍文化,它没有一个文本权威,主要靠耳濡目染、言传身教的途径在人际和代与代之间传承,即使在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它也不可能毫发不爽地被重复。在千变万化的生活情境中,活动主体必定要进行适当的调适,民俗也就随即发生变化。这种差异表现为个人的,也表现为群体的,包括职业群体的、地区群体的、阶级群体的,这就出现了民俗的行业性、地区性、阶级性。如果把时间因素突出一下,一代人或一个时代对以前的民俗都会有所继承,有所改变,有所创新。这种时段之间的变化就是民俗的时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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