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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对放弃战争的解释演变情况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宪法制定后的初期,日本政府对“放弃战争”的解释是包括自卫战争在内,但在1950年,随着朝鲜战争的爆发,驻日美军大量调往朝鲜,使日美关系逐渐缓和。同年7月,日本政府改警察预备队为保安队和警备队,并扩大了其规模。与此同时,日本政府关于宪法第9条的解释也发生了变化。尽管如此,它的存在对日本扩大军事力量仍有一定的限制作用,因此,在今天日本政府的修宪草案中,第9条仍是修宪派和护宪派争论的焦点之一。

日本政府对放弃战争的解释演变情况

对《日本宪法》所体现的彻底和平主义,一方面,它表明了日本国民对和平的决心,同时也是美国初期占领政策对日本非军事化和民主化强大推进的表现。但是,随着东西方冷战的激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美国的对日占领政策开始发生变化,即从过去压制日本军国主义东山再起转化为利用日本作为阻止共产主义的“堡垒”。因此,以规定不保持一切军备为出发点的宪法第9条体制,随着1950年朝鲜战争的爆发、1951年《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的缔结和1954年自卫队的建立出现了重大变化。

在宪法制定后的初期,日本政府对“放弃战争”的解释是包括自卫战争在内,但在1950年,随着朝鲜战争的爆发,驻日美军大量调往朝鲜,使日美关系逐渐缓和。麦克阿瑟在给时任日本首相吉田茂的信中,承认日本有防卫本国的权力,他要求日本建立75 000人的“警察预备队”,并增加海上保安厅人员8000人。在美国的允许和指导下,同年8月,日本建立警察预备队,从而为日本的再军备迈出了第一步。[3]关于警察预备队的设立目的,《警察预备队法》第1条曾说,“为维护我国的和平和秩序,保障公共利益,在必要的限度内,补充国家地方警察和自治体警察的警察力量”,“警察预备队的活动应该限制在警察的任务范围之内”。但实际上,无论从装备还是训练上看,这都是一支地地道道的军队。

1952年4月,《旧金山对日和平条约》和《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生效,从此,美军结束了对日本公开的军事占领和全面控制,日本获得了政治和外交的自主权。同年7月,日本政府改警察预备队为保安队和警备队,并扩大了其规模。与此同时,日本政府关于宪法第9条的解释也发生了变化。日本政府在1952年11月公布的“有关战争力量的统一见解”规定:宪法第9条所禁止的是保持“战争力量”,而“战争力量”是指具备能够完成现代战争程度的装备和编制,其标准必须根据该国所处的时间和空间环境作具体判断;宪法第9条第2款所说的“保持”是指我国是保持的主体,美国驻军是在保卫我国,这是美国为此而保持的军队,所以与宪法第9条不发生关系,保安队与警备队不相当于“战争力量”。[4]在这里日本政府的目的不言自明。

1954年7月,日本政府公布了“防卫二法”,即《防卫厅设置法》和《自卫队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了自卫队,即改保安队为陆上自卫队,警备队为海上自卫队,并新设航空自卫队,从而确立了真正的陆、海、空三军体制。对自卫队的任务,该法第3条规定,“以在遭受直接或间接的侵略时进行防卫为主要任务,必要时,担当起维护公共秩序的责任”,这就从正面表明了,自卫队不是维持国内治安的“警察”,而是“抵抗外敌”的“军队”,日本政府对宪法的解释也改为“为了自卫,保持必要的、最低限度的自卫力不违反宪法”。此后,以1958年的第一次防卫整顿计划为开端,日本自卫队走向了不断加强的道路。

20世纪60年代初,右翼代表岸信介在执政时曾扬言,即使日本持有武器也没关系,但此后的佐藤内阁则发表了日本不拥有、不生产、不引进核武器的所谓“非核三原则”。1971年,日本众议院通过了“非核三原则”。与此同时,日本国内围绕宪法修改进行了激烈的斗争,关于第9条的修改与自卫队的设立更是斗争的焦点。尽管由于广大进步势力的斗争,修宪势力未能得逞,但政府的解释和一系列判决,[5]造成了对自卫队既成事实的承认,从而使宪法第9条的含义发生了变化。(www.xing528.com)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巨变以及海湾战争的爆发,此前围绕宪法第9条的争论虽然还在继续,但争论的状况已发生很大变化,即不再围绕自卫队的存在是否违宪,而是争论自卫队能否被派往海外,在国际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1992年,日本议会通过了《联合国维持和平活动合作法》(即“PKO法案”),该法规定:日本自卫队可以以自卫队员的身份携带武器装备,以部队的形式参加联合国的维和行动,当自卫队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可以用武器自卫。对于自卫队参加联合国的维和行动是否属于宪法第9条第1款禁止的“武力行使”,日本政府提出了“武力行使”与“武器使用”相区别的论调,并认为,自卫队的活动只要不是和外国军队的武力行使“一体化”就没有问题,[6]这一论点也为此后一系列法案所继承。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关于日本自卫队海外派兵的法律不断增加。1997年日美确定了“新防卫指针”,此后,日本于1999年制定《周边事态法》,2001年制定《恐怖对策特别措施法》,2003年制定《伊拉克复兴支援特别措施法》(简称《伊拉克特别措施法》)、《武力攻击事态法》,2004年6月制定《国民保护法》《支援美军行动措施法》《特定公共设施等利用法》《限制外国军用品等海上运输法》《自卫队法修改法》《俘虏等处理法》《违反国际人道法行为处罚法》七项法律,即所谓的“有事法制”,从而为在武力攻击事态发生以前构筑日本全国的军事态势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后,日本于2006年12月通过《自卫队海外活动化法》,2007年5月通过《驻日美军整编特别措施法》,2008年1月通过《新供油特别措施法》,2009年6月通过《处罚与应对海盗行为法》。2012年12月安倍第二次上台后,加快了解禁集体自卫权的步伐。于2013年12月通过《国家安全保障战略》和新“防卫计划大纲”,2014年4月将“武器出口三原则”修改为“防卫装备转移三原则”,同年7月1日,安倍内阁决定承认“集体自卫权的行使”,此后又制定和修改了相关法案。[7]

这样,通过以上法令和措施,《日本国宪法》的部分内容已经发生了变化,虽然第9条仍然存在,但已逐渐变得空洞化。尽管如此,它的存在对日本扩大军事力量仍有一定的限制作用,因此,在今天日本政府的修宪草案中,第9条仍是修宪派和护宪派争论的焦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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