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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留置行为是否侵权?——湘江法律评论第16卷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房屋租赁合同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时,或者合同没有约定留置权内容条款时,出租人留置承租人动产的行为缺乏合同依据,侵犯了承租人对于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侵权行为。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出租人的上述留置行为在合理范围内可以认定构成自力救济,从而减免侵权责任。如留置行为超出合理范围的,则应认定构成侵权行为。

出租人留置行为是否侵权?——湘江法律评论第16卷

出租人可以基于合同约定留置动产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前提是合同条款合法、有效。房屋租赁如存在违法转租、租赁物为违章建筑、约定租期超出法定最长租期等情况时,租赁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当然除此之外,现实生活中亦不能排除存在房屋租赁合同未生效、被撤销的情况。在房屋租赁合同未生效、无效、被撤销时,或者合同没有约定留置权内容条款时,出租人留置承租人动产的行为缺乏合同依据,侵犯了承租人对于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侵权行为。

此时,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归还留置的动产,并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自身是否违约在所不问。法院对于上述留置行为不作对待给付判决,应直接判决出租人向承租人返还留置的动产,无需与承租人应负的债务同时履行。在归责认定上,该留置行为也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合法行为,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留置行为构成侵权行为的,需要向承租人赔偿因留置动产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且会因法院加重对其过错程度的认定,而承担不利后果。(www.xing528.com)

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合同法》等均未规定自力救济制度,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出租人的上述留置行为因缺乏法律依据,不构成自力救济行为,不能免责或减轻责任。《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正式确立了自力救济制度。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出租人的上述留置行为在合理范围内可以认定构成自力救济,从而减免侵权责任。如留置行为超出合理范围的,则应认定构成侵权行为。至于合理范围的评判标准,还有待此后的理论与实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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