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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儿童听证制度的组织和人员研究结果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作出将儿童转介听证会的决定后,报告员的职责是安排、组织、管理听证庭,并记录每名儿童的听证过程。苏格兰儿童听证会也是一个非政府公共机构,目前拥有20名左右付薪雇员,2500名儿童听证小组成员。在苏格兰儿童听证制度中,儿童指的是不超过16周岁的未成年人[85],听证会在一开始就会确认儿童的年龄。接受或拒绝2011年 《苏格兰儿童听证法》第67条的听证案由。

苏格兰儿童听证制度的组织和人员研究结果

(一)儿童听证制度的主要组织

1.启动组织:儿童报告员和苏格兰儿童报告员管理局

报告员的角色有点类似于刑事案件中的检察官,他的职责是接收被认为需要强制监管的儿童的转介申请,起草案由陈述并决定是否将该儿童转介给儿童听证会。任何人和机构都可以向报告员提出儿童转介申请,但是大多数转介请求都来源于警方。在收到转介信息后,报告员将进行初步调查,然后决定是否对儿童采取以及采取何种行动。一旦报告员作出将儿童转介至听证会的决定,程序将无法回转,案件只能按照听证程序继续进行。作出将儿童转介听证会的决定后,报告员的职责是安排、组织、管理听证庭,并记录每名儿童的听证过程。报告员不需要有法律背景,他们受雇于苏格兰儿童报告员管理局 (the Scottish Children's Reporter Administration)。苏格兰儿童报告员管理局是一个非部门公共机构 [71](a non-departmental public body),依据 《苏格兰地方政府法》 (1994年) [Local Government(Scotland)Act1994]成立,自1996年4月1日运行至今,负责为儿童报告员的工作提供便利以及为儿童听证会提供合适的场所等[72]

2.审理组织:苏格兰儿童听证会、儿童听证小组和儿童听证庭

苏格兰儿童听证会 (Children's Hearings Scotland)依据 《苏格兰儿童听证法》(2011年)成立,由苏格兰国家会议召集人(National Convener) 领导和管理[73],于2013年6月24日正式运行,负责招募、培训和支持苏格兰儿童听证小组的成员(members of children's panels)。苏格兰儿童听证会也是一个非政府公共机构,目前拥有20名左右付薪雇员,2500名儿童听证小组成员。[74]

儿童听证小组的成员均为志愿者,是儿童听证庭的组成人员,负责关注儿童的行为、需求及福利,并决定是否对儿童采取强制监管令。国家会议召集人须确保听证小组成员来自苏格兰所有地方区域。[75]每一小组成员的名单必须由全国召集人公布,连同有关小组成员生活或工作的地方当局的资料,供公众查阅。[76]

儿童听证庭由3名儿童听证小组的成员组成,其中必须有1名女性和1名男性,[77]听证小组成员有权请假参加儿童听证会。[78]儿童听证庭的3名成员当中会产生1名首席听证员,每个小组成员都有资格担任首席听证员。虽然首席听证员在处理案件方面没有比其他成员更大的发言权,但他负责掌控整个听证庭,为参与听证的人提供信息和相关解释,并需要确保儿童的有效参与。[79]

3.执行组织:地方政府

虽然地方政府本身没有资格参加儿童听证会,而且在任何意义上也不是诉讼的当事人,但它在整个制度中仍然发挥着核心作用。首先,总会有当地政府的雇员以社工的形式出席。此外,地方政府负有与儿童有关的各种调查责任,如果案件被提交至儿童听证会,则必须为每一个儿童提供一份社会背景报告。[80]这份报告几乎总是包含对儿童听证会的建议,而这些建议总是会被听证庭认真考虑。

除了上面提到的调查和报告的责任外,地方政府还有实施强制监管令和临时强制监管令的义务。[81]尤其,执行部门必须遵循任何施加的关于儿童的要求,这可能包括需要地方政府提供其本身不具备的保障和便利儿童的服务。[82](www.xing528.com)

强制监管令和临时强制监管令必须载明实施强制监管令所列措施的地方主管机关,该地方主管机关即实施机关。儿童听证会在作出强制监管令或临时强制监管令时,没有选择执行其命令的政府机构的自由,只能根据法律关于 “相关地方政府”的规定,选择儿童主要居住地的政府,如果儿童没有主要居住地,就选择与儿童联系最密切的地方政府。[83]然而,有时,地方政府认为其所在的区域不是与儿童有最密切联系的区域,但是被错误地指定为强制监管令的执行机构。在这种情况下,当地政府可以通过治安法官来复核这项任命。治安法官将会依据2011年 《苏格兰儿童听证法》第201条关于 “相关地方政府”的规定来判断该政府是否是适格的执行政府。[84]

(二)儿童听证会的主要参与人

1.儿童

儿童是整个听证制度的核心。在苏格兰儿童听证制度中,儿童指的是不超过16周岁的未成年人[85],听证会在一开始就会确认儿童的年龄。不过,在某些情况下,超过16周岁也可能被视为听证制度管辖范围内的 “儿童”,具体如下: (1)对于因逃学而被转介至儿童听证会的情况,“儿童”是指学龄儿童。[86](2)如果报告员在儿童16周岁生日之前就已经作出了转介的决定,即使儿童后来超过了16岁,也可以转介到儿童听证会。[87](3)如果一个人在他16周岁生日时收到强制监管令,或强制监管令是在他16周岁生日当天或之后作出,这个人将一直保持 “儿童”身份直至18周岁或强制监管令的终止。[88](4)当一个大于16周岁但不超过18周岁的人在刑事法庭已认罪或被判有罪,并且法院已经将案件转介至儿童听证会,这个人将被视为儿童,直到听证会或法官取消转介,或强制监管令终止,或他已超过18周岁。[89]

儿童听证制度对儿童的权利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1)儿童有接收通知的权利,包括任何儿童保护令的申请通知,[90]儿童听证会的转介通知,或儿童听证前小组会议的通知。[91](2)儿童有权向听证会或儿童听证前小组会议成员提交的任何文件,以表达自己的意见。[92](3)儿童有权要求儿童听证前小组会议对 “与儿童有关的人”予以确认,并要求儿童听证前小组会议考虑可能涉及的其他事项。[93](4)参加儿童听证会或儿童听证前小组会议。(5)接受或拒绝2011年 《苏格兰儿童听证法》第67条的听证案由。[94](6)出席对听证案由作出裁决的治安法庭。[95](7)当出席对听证案由作出裁决的治安法庭时,有被代理的权利。[96](8)有权对案由裁决申请复核,[97]并有权出席治安法院进行的复核。[98](9)有权由1名委托代理人陪同出席儿童听证会,该代理人如具有法律资格,可由苏格兰法律援助委员会支付报酬。[99](10)有权在所有听证中表达意见、考虑这些意见。[100](11)有权对任何实质性决定 (即处理转介的决定) 提出上诉。[101](12) 有权要求对强制监管令进行审查。[102]

2.与儿童有关的人 (Relevant Persons)

“与儿童有关的人”指的是被听证儿童的父母以及有父母责任或权利的监护人,已经被剥夺监护权的父母不属于 “与儿童有关的人”。[103]每一个 “与儿童有关的人”均有义务出席儿童听证会的所有阶段;有权接受报告员所述与该儿童有关的适用2011年 《苏格兰儿童听证法》第67条的听证案由,或拒绝接受这些听证案由,并责成报告员在治安法官面前对听证案由进行举证;有权对听证会作出的决定、变更、终止儿童强制监管令提出上诉;有权要求审查任何此类命令。[104]

3.保障人 (Safeguarders)

2011年 《苏格兰儿童听证法》第30条规定,在听证会进行任何和儿童有关的事项时,都必须考虑是否任命一个人即 “保障人”来维护听证会中儿童的利益。儿童听证前小组会议也可以在没有设立保障人的情况下,为儿童指定1名保障人。此外,治安法官在进行第67条听证案由的诉讼程序以及审查、上诉程序时,也可为儿童任命保障人。任何保障人的任命都将由国家保障人小组 (National Safeguarders Panel)作出。只有具备核心能力和适当经验,并受过委任前培训的人,才能成为保障人小组的成员,但是已经在儿童听证制度中从事其他工作的人不能担任保障人。[105]除非儿童听证会已指示报告员向治安官提出申请以确定2011年 《苏格兰儿童听证法》第67条——关于将儿童转介至儿童听证会的理由。保障人在被指定时,必须准备一份报告,列明他认为在儿童听证会之前与审议事项有关的任何事项。保障人在起草报告时,必须在可行的条件下考虑儿童的年龄和成熟度,并给儿童机会去表达观点、考虑观点以及对如何得出这样的观点予以解释。此外,保障人必须:(1)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出席儿童听证会,即出席在委任后直至作出决定性决定前的所有听证会;(2)准备儿童听证会要求保障人员准备的任何报告。一般的情况是,在起草报告之前,保障人将会见儿童、儿童的家庭和任何其他重要人士。[106]为协助保障人履行职责,报告员有义务将听证会事宜告知保障人,并把提供给儿童、与儿童有关的人以及儿童听证会成员的信息和文件也提供给保障人。[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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