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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调查程序规范及社会支持机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应在构建风险评估机制的基础上,研究最能确保风险评估准确性的社会调查方法,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因素调查规范。至于社会调查报告在诉讼中的审查方法,则应视其内容来决定:关于事实情况的调查部分,可以作为品格证据来使用,允许控辩双方针对其可采性和真实性进行质证和辩论;关于风险评估的内容则可视为专家证言,允许控辩双方针对评估主体资格、风险因素、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等内容对专家证人进行质证。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调查程序规范及社会支持机制

(一)明确社会调查主体的资质和条件

从前文社会调查报告核心价值和核心内容的考察出发,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实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价值,社会调查应该由独立于公检法机关的第三方来完成,因为社会调查的内容决定了需要由具备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综合背景的专业人员来完成。我国目前鼓励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由被委托的第三方来承担社会调查工作,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承担社会调查工作的第三方组织的专业背景、能力等差异较大,且没有一个统一的管理审查机构对这些被委托的社会调查主体的资质进行监督和管理,导致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社会调查的主体呈现多样化。笔者认为,在目前政府购买服务的框架下,关键是设定社会调查主体的资质和条件,或者是从政策和资金角度培育第三方专业力量。第三方专业力量不能仅仅理解为社会工作者,而是独立于公检法之外的具备专业知识的第三方。纵观域外,虽然英国青少年犯罪小组、美国的缓刑官等的雏形都是由社会工作者组成,但是英美两国通过进一步改革,明确了青少年犯罪小组的构成和缓刑官的资质和条件,确保了青少年犯罪小组和缓刑官参与诉讼过程的正当性。我国也可以考虑未来由各地组建的未成年人司法服务中心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调查主体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社会调查主体的审查机制,对社会调查主体进行培训。

(二)规范社会调查的程序,制定国家标准

社会调查应该尽早启动,实行调查前置主义。调查启动的越早,越有可能尽早推动对未成年人的干预。在调查方式上需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避免给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我国应在构建风险评估机制的基础上,研究最能确保风险评估准确性的社会调查方法,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因素调查规范。社会调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这些规范进行调查,以确保调查的客观性、全面性和评估结果的准确性。(www.xing528.com)

(三)明确社会调查报告审查机制

在明确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内容之后,对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工作则具备了科学性基础。至于社会调查报告在诉讼中的审查方法,则应视其内容来决定:关于事实情况的调查部分,可以作为品格证据来使用,允许控辩双方针对其可采性和真实性进行质证和辩论;关于风险评估的内容则可视为专家证言,允许控辩双方针对评估主体资格、风险因素、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等内容对专家证人进行质证。无论哪种情况,社会调查人员均应出庭接受控辩审三方的审查和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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