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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支持机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中缺失相应的风险评估机制。利用研究机构的数据整合和分析能力,研发本土的风险评估工具。这些利益相关者的积极参与可以为评估工具的研发提供有效的建议,对未成年人风险评估工具的细节进行修正,以使其更加符合实践的要求。总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应该吸纳循证实践的理念,推动研究驱动、数据驱动的循证实践改革。

研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支持机制

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中缺失相应的风险评估机制。原因有两点:一是上文分析的社会调查报告核心价值和内容不明确,重调查、轻评估;重教育、轻风险;二是跨学科联动机制的缺乏,风险评估的研究需要心理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和学者进行合作。笔者认为,在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调查风险评估机制,需要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认识到风险评估的重要性,纳入研究机构推动风险评估工具的研发。正如 “直觉的判断被迫让位于精准的数据分析”[54],在大数据时代,调查方式和调查获取的资料越来越信息化。我们需要有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数据的统计和研究工作。首先,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可以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推动风险评估的研发和应用。其次,加强与大学等科研机构合作。依托合作关系,建立数据驱动的未成年人司法信息系统。利用研究机构的数据整合和分析能力,研发本土的风险评估工具。最后,注重多部门跨领域合作,风险评估机制的建立需要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社会福利部门等的多方参与。这些利益相关者的积极参与可以为评估工具的研发提供有效的建议,对未成年人风险评估工具的细节进行修正,以使其更加符合实践的要求。总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应该吸纳循证实践的理念,推动研究驱动、数据驱动的循证实践改革。

【注释】

[1]Risk Assessment in Juvenile Justice: A Guidebook for Implementation, http://www.njjn.org/uploads/digital-library/Risk_Assessment_in_Juvenile_Justice_A_Guidebook_for_Implementation.pdf,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7月16日。

[2]参见周立武:“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与运用”,载 《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年第4期。

[3]高维俭:“再论少年司法之社会人格调查报告制度”,载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第2期。

[4]李忠林等:“社会调查报告收集和审查机制的实证研究——以桂林市两级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研究对象”,载 《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6期。

[5]刘立霞、李晓南:“运用大数据理论完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载《法学杂志》2015年第1期。

[6]陈立毅:“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载 《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6期。

[7]石经海:“从极端到理性:刑罚个别化的进化及其当代意义”,载 《中外法学》2010年第6期。

[8]陈兴良:“论人身危险性及其刑法意义”,载 《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9]张明楷:“论预防刑的裁量”,载 《现代法学》2015年第1期。

[10]关于未成年人 “人身危险性”概念的界定以及人身危险性与再犯可能性的区别,将在下文结合社会调查的具体内容展开。

[11]陆士帧、常晶晶:“简论儿童福利和儿童福利政策”,载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

[12]《儿童权利宣言》指出:“儿童应享受特别保护,并应以法律及其他方法予儿童以机会和便利,使其能在自由与尊严之情境中获得身体、心智、道德、社会各方面之健全与正常发展。为达此目的,制定法律时,应以儿童之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儿童权利公约》也要求关涉儿童的公私机构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第3条规定:“1.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2.缔约国承担确保儿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护和照料,考虑到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此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3.缔约国应确保负责照料或保护儿童的机构、服务部门及设施符合主管当局规定的标准,尤其是安全、卫生、工作人员数目和资格以及有效监督等方面的标准。”

[13][美]玛格丽特·K.罗森海姆、富兰克林·E.齐姆林、戴维·S.坦嫩豪斯、伯纳德·多恩编:《少年司法的一个世纪》,高维俭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41页。

[14]Anthony Bottoms; James Dignan, “Youth Justice in Great Britain”, Crime and Justice: A Review ofResearch, 2004 (31), p.35.

[15]《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编辑委员会编译:《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 (欧洲卷·上)》,中国检察出版社2016年版,第358页。

[16]张丽霞、李青、李梦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实施评估研讨会综述”,载 《青少年犯罪问题》2019年第2期。

[17]域外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报告”名称不统一,美国采用量刑前报告,英国则是审前报告,为了保障论述集中,本书统一采用 “社会调查报告”。

[18]转引自尹琳:《日本少年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3页。

[19]肖巍鹏:“比较研究视野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完善”,载《2018第二届全国检察官阅读征文活动获奖文选》。

[20]张鸿巍:“浅析美国未成年人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载 《河北法学》2014年第5期。

[21]Donna B.Towberman, “A National Survey of Juvenile Risk Assessment”, Juv.&Fam.Ct.J.1992 (43), p.61.

[22]Juvenile justice services, http://www.jjgps.org/juvenile-justice-services, 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7月16日。

[23]《工作指引》第36条规定:“社会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人基本情况,包括未成年人的年龄、性格特点、健康状况、成长经历 (成长中的重大事件)、生活习惯、兴趣爱好、教育程度、学习成绩、一贯表现、不良行为史、经济来源等;(二)社会生活状况,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基本情况 (家庭成员家庭教育情况和管理方式、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和遭遇、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和关系、监护人职业、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成员有无重大疾病或遗传病史等)、社区环境(所在社区治安状况、邻里关系、在社区的表现、交往对象及范围等)、社会交往情况 (朋辈交往、在校或者就业表现、就业时间、职业类别、工资待遇、与老师、同学或者同事的关系等);(三)与涉嫌犯罪相关的情况,包括犯罪目的、动机、手段、与被害人的关系等;犯罪后的表现,包括案发后、羁押或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悔罪态度、赔偿被害人损失等;社会各方意见,包括被害方的态度、所在社区基层组织及辖区派出所的意见等,以及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社会帮教措施;(四)认为应当调查的其他内容。”

[24]张吉喜:“论刑事诉讼中的社会调查报告”,载 《刑事法评论》2015年第1期。

[25]转引自黄希庭:“再谈人格研究的中国化”,载 《西南师范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6期。

[26]诸如明尼苏达多项个性调查表、卡特尔16种人格因素测试表等。

[27]叶青、王刚:“论心理测试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载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年第2期。(www.xing528.com)

[28]Criminal Justice Act 2003,SCHEDULE 15.

[29]Public Protection Sentences and “Dangerousness” Guidance for youth offending teams, https://webarchive.nationalarchives.gov.uk/20110205191310/, http://www.yjb.gov.uk/publications/Resources/Downloads/Public%20Protection%20Sentences%20and%20Dangerousness%20-%20Guidance%20for%20YOTs.pdf,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7月16日。

[30]张明楷编著:《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9页。

[31]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了:“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五种情形,应当予以逮捕:①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③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④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⑤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第302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32]倪润:“强制医疗程序中 ‘社会危险性’评价机制之细化”,载 《法学》2012年第11期。

[33]《工作指引》第38条第2款规定:“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三)综合评价,包括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健康、认知、解决问题能力、可信度、自主性、与他人相处能力以及社会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等情况的综合分析;……”

[34]宋伟卫:《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人身危险性研究》,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9页。

[35]陈伟:“认真对待人身危险性评估”,载 《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5期。

[36]Melissa Hamilton, “Risk-Needs Assessmnt: Constitutional and Ethical Challenges”, American Crininal Law Review, 2015 (53), p.231.

[37]See David Garland, “The Limits of the Sovereign State-Strategies of Crime Control in ComtemporarySociety”, British Journal ofCriminology, Autumn 1993 (36), pp.445~471.

[38]Christopher Slobogin, “Risk Assessment and Risk Management in Juvenile Justice”, Criminal Justice, 2013 (27), p.11.

[39]Megan Stevenson, “Assessing Risk Assessment in Action”,Minn.L.Rev., 2018(103), p.304.

[40][英]戈登·休斯:《解读犯罪预防——社会控制、风险与后现代》,刘晓梅、刘志松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1页。

[41]Christopher Slobogin, “Risk Assessment and Risk Management in Juvenile Justice”, Criminal Justice, 2013 (27), p.10.

[42]Anthony P.Thompson, Aldis L.Putnins, “Risk-Need Assessment Inventories for Juvenile Offenders in Australia”, Psychiatry Psychol.& L., 2003 (10), p.324.

[43]Christopher Slobogin, “Risk Assessment and Risk Management in Juvenile Justice”, Criminal Justice, 2013 (27), p.10.

[44]Melissa Hamilton, “Risk-Needs Assessmnt: Constitutional and Ethical Challenges”, AmericanCrininal Law Review, 2015 (53), p.235.

[45]Eva Mulder; Eddy Brand; Ruud Bullens; Hjalmar Van Marle, “A classification of risk factors in serious juvenile offendersand the relation between patternsof risk factorsand recidivism”,Crim.Behav.& Mental Health,2010(20), p.24.

[46]Charlotte E.Rennie; Mairead C.Dolan,“The significance of protective factors in the assessment of risk”, Crim.Behav.& Mental Health, 2010 (20), p.13.

[47]Risk Assessment in Juvenile Justice: A Guidebook for Implementation, http://www.njjn.org/uploads/digital-library/Risk_Assessment_in_Juvenile_Justice_A_Guidebook_for_Implementation.pdf,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7月16日。

[48]Melissa Hamilton,“Risk-Needs Assessmnt: Constitutional and Ethical Challenges”, American Crininal Law Review, 2015 (53), pp.236~239.

[49]Anthony P.Thompson; Aldis L.Putnins, “Risk-Need Assessment Inventories for Juvenile Offenders in Australia”, Psychiatry Psychol.& L., 2003 (10), p.324.

[50]Christopher Slobogin, “Risk Assessment and Risk Management in Juvenile Justice”, Criminal Justice, 2013 (27), p.12.

[51]Megan Stevenson, “Assessing Risk Assessment in Action”, Minn.L.Rev.,2018 (103), p.306.

[52]李忠林等:“社会调查报告收集和审查机制的实证研究——以桂林市两级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研究对象”,载 《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6期。

[53]域外风险评估的风险在不同的刑事程序中具体指征也不同,比如审前羁押阶段的风险主要是逃避法庭、妨碍诉讼程序进行或者再次犯罪的风险等,量刑阶段的风险则主要是再犯风险,且再犯与中国语境下的 “再犯”含义不同。

[54][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周涛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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