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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机制研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未成年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时,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将未成年人安置在观护教育基地,并鼓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属同意将未成年人安置在观护教育基地。公安机关应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部门,负责观护教育的具体落实工作。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社会支持机制研究

针对非羁押措施的观护教育所存在的问题,在下一步工作中重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采取多元化的非羁押替代措施

封闭性的羁押措施仅能够维护短期公共安全利益,并且可能会增加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机率。从社会长远角度考虑,不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对未成年人一般不应适用羁押措施,应为未成年人提供持续性的社会支持。对未成年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学习新泽西州实施审前羁押替代项目的做法,采取多元化的手段,根据未成年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和人身社会危险性选择让其直接回家,安置在开放性的寄宿中心,安置在半开放的场所 (寄养中心、白天或者夜间报告中心),安置在培训学校抑或观护教育基地等。[19]

(二)实现县级观护教育基地全覆盖

各级政府机关应加大对观护教育的资金投入力度,每个县应建立一个以上观护教育基地,并要保持其长期运行,避免无常社会支持。同时也要和一些职业学校或者其他学校合作,重点建立学校型观护教育基地。还要加大对观护教育基地的宣传力度,通过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宣传观护教育基地的作用和优点。在未成年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时,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将未成年人安置在观护教育基地,并鼓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属同意将未成年人安置在观护教育基地。(www.xing528.com)

(三)加大各个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络力度

有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单位都应该践行 “国家亲权理念”,关注未成年人的观护教育工作,相互之间应加大沟通联络力度。公安机关应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部门,负责观护教育的具体落实工作。特别是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措施时,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其进行观护教育。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未成年人保护部门的作用,定期对采取观护教育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回访,掌握其思想动态,防止在诉讼期间再犯罪。法院应在接受案件的时候就持续性开展观护教育,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身错误,进而认罪认罚并改正错误。

(四)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发挥合作主义模式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的独特价值,整合社会各界力量,广开渠道吸收社会帮教力量,重点是吸收大学生专业志愿者以及其他社会志愿者,定期到观护教育基地开展观护教育。同时也要做好业务对接工作,为在专门学校进行观护教育的未成年人做好学籍对接工作,保证其在接受观护教育之后能够顺利进入正常学校就读,完成学业。对于完成规定学业的大龄未成年人,应寻找爱心企业,帮助其正常就业,确保接受观护教育的未成年人能够融入正常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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