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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导游被罚款后可向上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当地旅游行政部门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吴某是无证导游,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理。在本案中,吴某对于当地旅游行政部门的罚款处罚,有权向当地旅游行政部门的上一级旅游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在本案中,吴某未取得导游证书,而擅自带团进行导游活动,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旅行社不能聘用吴某从事导游工作。

无证导游被罚款后可向上级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管理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导游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导游人员的素质、职业道德水平、所提供的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国家旅游业的形象,与旅游业的发展、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密切相关。因此,国家规定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但是,在旅游实践中,还存在着无证导游的现象,在某些地方,这一现象还相当严重。这一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败坏了旅游业的声誉,侵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旅游法》第10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案例阅读

吴某先后两次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均未合格。他想利用闲暇时间从事导游工作,于是与某旅行社联系,希望能给他带团的机会。2009年7月时值旅游旺季,该旅行社导游不足,便聘请吴某充任导游员。吴某在带团导游过程中,凭借自己流利的英语口语水平及丰富的旅游知识,赢得了游客的尊重。但当地旅游行政部门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吴某是无证导游,对其进行了罚款处理。吴某对此不服,认为自己受某旅行社聘用并非擅自进行导游活动。于是,吴某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案例分析

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旅游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时,有权向其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在本案中,吴某对于当地旅游行政部门的罚款处罚,有权向当地旅游行政部门的上一级旅游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www.xing528.com)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在本案中,吴某未取得导游证书,而擅自带团进行导游活动,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旅行社不能聘用吴某从事导游工作。

(二)对景点景区导游人员的管理

所谓景点景区导游人员,是指在旅游景点景区的范围内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服务的人员。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旅游资源极为丰富的国家,各地分布着规模不等、特色各异、风情各异的旅游景点和旅游景区。在我国的旅游者中,既有本国旅游者,又有海外旅游者;既有旅行社组织的团体旅游者,也有自助旅游的零散旅游者。因此,为了适应这种状况,在我国的导游人员队伍中,既需要由旅行社委派的为旅游者提供旅途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导游人员,也需要在景点景区内为游客提供讲解服务的导游人员。因此,景点景区导游人员也是我国导游队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这部分导游人员的管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笫26条规定:“景点景区的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制定。”

(三)对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人员的管理

《旅游法》第10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领队证的导游、领队和受到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处罚的旅行社的有关管理人员,自处罚之日起未逾3年的,不得重新申领导游证、领队证或者从事旅行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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