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解决的途径
消费者权益争议,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消费者权益问题而发生的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协商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就与争议有关的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的活动。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解决争议的途径。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调解,是由第三人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争议双方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的活动。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或法人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向行政部门提出依法保护的请求。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仲裁,是由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以中间人的身份,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5.向人民法院起诉(www.xing528.com)
消费者争议从性质上看,一般为民事案件,对消费者而言,适用最为普遍的司法救济途径就是民事诉讼。这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至39条对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谁索赔,即对最终承担损害责任的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2.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6.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7.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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