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调查合作的定义及应用范围及合作调查的法律基础

调查合作的定义及应用范围及合作调查的法律基础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调查合作是指不同调查主体在调查事务中相互给予便利、支持和配合的形式。这三种情况分别被称为国内个案调查合作、区际调查合作与国际调查合作。合作调查的对象和范围,均有一定的限制。任何一起合作调查活动应当以双方或多方所签署的司法协作条约或约定为基础实施。

调查合作的定义及应用范围及合作调查的法律基础

调查合作是指不同调查主体在调查事务中相互给予便利、支持和配合的形式。它属于司法或执法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如下特征:

1.调查合作是在不同调查主体之间进行的。有的是一国内部不同调查主体之间为了调查某一起案件,而开展的个案调查合作;有的是一国不同地区(如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的调查主体之间,在证据调查中互相给予支持;还有的是不同国家的调查主体之间相互帮助的行为。这三种情况分别被称为国内个案调查合作、区际调查合作与国际调查合作。其中,国内个案调查合作和区际调查合作均不涉及国家司法主权问题,而国际调查合作则涉及外国的国家司法主权的行使和外国司法利益的保护问题;国内个案调查合作只适用国内法,区际调查合作适用国内法和地区之间的司法协作协定,而国际调查合作则适用国内法和国际条约。

2.调查合作主要针对涉外地的案件等。合作调查的对象和范围,均有一定的限制。不同调查主体之所以要求开展国际调查合作,是由于有此种合作的必要,即基本限于涉外地的案件等的范畴,纯粹的本辖区内案件一般无须合作调查。对此,不同调查主体之间事先应有明确的协定或约定,或者通过条约予以严格限制,或者临时依照互惠原则商定,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www.xing528.com)

3.调查合作依据条约或约定保障实施。任何一起合作调查活动应当以双方或多方所签署的司法协作条约或约定为基础实施。而且,不同调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条约或约定的有关内容,在条约或约定限定的框架内开展具体合作。

4.调查合作以证据调查为宗旨。司法实践中合作调查的内容、形式涉及方方面面,但整个活动应紧紧围绕证据调查进行,如询问证人、缉捕犯罪嫌疑人、搜查和扣押等。离开了证据调查这一宗旨,就失去了合作的意义,任意扩大合作范围或提出范围外要求的行为,都有可能损坏当事各方的合作基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