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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调查合作的适用范围及其质证实践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调查合作并不适用于当事国的一切案件调查工作,它有限制范围,可大致分为空间范围和业务范围两种形态。一国的域内调查合作,主要是指接受他国的委托或请求,一国在自己的领域内协助对方完成某一案件的调查工作。这种调查合作的方式易为世界各主权国家所接受,实行较为普遍。特定业务指经当事国平等协商而签订的司法协助或警务合作的国际条约所限定的特别调查合作范围。

国际调查合作的适用范围及其质证实践

国际调查合作并不适用于当事国的一切案件调查工作,它有限制范围,可大致分为空间范围和业务范围两种形态。

(一)空间范围

空间范围分为一国的域内调查合作和一国的域外调查合作。究竟采用域内调查合作,还是域外调查合作,这不仅仅是由涉外案件的超国界性决定的,更取决于当事国之间的条约规定。一国的域内调查合作,主要是指接受他国的委托或请求,一国在自己的领域内协助对方完成某一案件的调查工作。如为对方调查取证、收缴赃款赃物,事毕后,按照合作的程序规定,将有关证据、赃款赃物等移交对方。这种调查合作的方式易为世界各主权国家所接受,实行较为普遍。一国的域外调查合作,主要是依照双边条约而对某一具体案件有条件、有限制地在他国境内采取部分调查措施,如越境缉捕罪犯、域外调查取证、毒品案件的控制下交付以及部分的联合调查措施。当然,涉及在他国境内采取部分调查措施时,仍应以所在国调查为主,本国只能是辅助调查。(www.xing528.com)

(二)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分为一般业务范围和特定业务范围。一般业务即常规性业务,如送达调查文书,交流犯罪情报信息,询问证人、被害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进行搜查、鉴定、勘查及移交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赃款赃物等。而且,这种调查合作的业务活动,多表现为一国在境内为对方开展合作,或者使对方在其境内受该国的委托开展合作。特定业务指经当事国平等协商而签订的司法协助或警务合作的国际条约所限定的特别调查合作范围。这种限定,因签约当事国的不同、条约内容的不同,而表现各异。如欧盟各国通过双方或多方条约的形式,相互授予对方警察人员在“紧急条件下越境追捕”的权力,这是一国司法人员径直进入他国境内采取调查措施的一种合作方式。世界其他地区的国家出于严格维护国家主权的考虑,则鲜有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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