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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移交方面的程序与效力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被请求国移交的证据如果不出现违反移送程序的问题,应确认其有效性、真实性;而若发现有程序上的重大缺陷,则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可以审查所移交的证据,依据本国法律自行判断,裁定其法律效力。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警察的殴打、喷辣椒水的行动就被认为是在履行公务,属正当范围。其实赵某后来公布的陈述内容,对案件判决的作用并不大。

证据移交方面的程序与效力

被请求国应请求代为收集证据后,如何将证据移交给请求国?这既涉及国际调查合作制度的根本目的能否实现,也隐含着当事国证据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如何调和的问题。例如,对于请求书取证的方式,如果请求国法律规定证人作证前必须宣誓,而被请求国法律不要求证人履行宣誓仪式,那么被请求国的司法人员在录取证言时,通常不会举行证人宣誓仪式。

一般来说,国际调查合作是一种友好表示,请求国应尊重被请求国的协助。对于被请求国移交的证据如果不出现违反移送程序的问题,应确认其有效性、真实性;而若发现有程序上的重大缺陷,则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可以审查所移交的证据,依据本国法律自行判断,裁定其法律效力。

【质证精要】

中国公民赵某在美国被殴败诉案——中美司法文化差异

天津女商人赵某2004年7月持商务签证在美国尼亚加拉瀑布观光时,一名美国国土安全部的执勤人员罗伯特·罗德斯警官从玻璃门里冲出来,表情“异常凶狠”。赵某用简单的英语说:“我从中国来,我来美国做生意,我的签证在我的包里。”结果,罗德斯一只手示意赵某手不要去翻包,另一只手伸向身后,拿出一个小罐子来,突然对准她的脸部、头部、脖子猛喷。赵某称自己当时什么也看不见了,被吓坏了,赵某以为自己要死了,眼睛辣得无法形容。随后,就感觉到自己头部受到重击,一下子便跪在了地上,后来有人踢她的脸,再后来自己被一个人踹到腰部倒在地上。同年9月8日美国联邦的法院判决罗伯特·罗德斯无罪,但不少华文媒体称“赵某败诉”,误导民众,令华裔民众出现声讨美国司法的强烈反抗。

1. 当时不该用手掏包

几位证人及罗德斯本人都证实,当时在美国国土资源部警察叫“别动”时,赵某的第一反应是“手掏包”,“在那种紧张的时刻,我们很难弄明白,赵某把手伸进包里到底是想干什么”, 罗德斯当时讲。

美国的治安法条例与中国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别动”一词的含义,美国法中的别动就是不要有一切动作,包括手、语言、身体各个部位,哪怕动一下手指都会被认为是要采取行动、抵抗被捕,警察可以采取必要行动,包括开枪直接击毙嫌疑人。

在中国,别动的意思就是不要再跑了,当赵某被美国警察命令“别动”时,虽然马上就站住,第一反应却是把手放进包内,掏自己的护照。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警察的殴打、喷辣椒水的行动就被认为是在履行公务,属正当范围。

2.去了不该去的地方

被告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一再说明,赵某当时未经允许就进入了美国国土资源部设在美加边境上的办公室,并向内探头张望,此时两位警察刚刚抓捕到一名携毒人员,又看到了向内张望的赵某,就跑出去实施抓捕,再加上赵某的不当举动,这一系列做法符合逻辑。辩护律师紧紧抓住这一点,指出罗德斯是在执行公务,并没有不当举动。

“在国外,除了不知道的地方不要随便进入外,与自己无关的事也不要参与,比如街上有人打架,围观就是不当举动。因为警察赶到后,为了调查,很有可能把所有在场人员全部带回警察局询问,如果你有不诚信记录,警察甚至可能认为你涉案。”

3.签证内容与实际不符(www.xing528.com)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当庭指出,赵某的签证本身就非法,这一点在当时引起了陪审团法官不小的震动。实际上,被告律师指出赵某身份非法用意是在让陪审团相信,赵某有极大的不良信用表现,这大大削弱了赵某的证词分量。

“在美国法庭上,法官和陪审团除了对证词本身正确性进行判断外,更注重的是证人本身的信用记录,而这些信用记录则全部来自细节。”

而在中国法庭上,即使证人有不诚信记录,法庭上也不会当作重要证据指出。因此,当赵某被指签证非法后,陪审团当即表现了“相当的惊讶”。

4.当庭痛哭表现不当

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的法庭上,当庭的情感流露都是不理智的做法。法官只考虑证词及证据,证人、原告或被告的陈述,只是起到说出证词、提供证据的作用,感情的流露不会起任何作用。而在美国,这一点体现得就更明显。

“在那里痛哭流涕,可能会得到很多陪审团的同情,但他们没有证据就没法支持你,因此这种同情起不到效果,但很可能会有少数陪审员认为,你的哭是在夸大,有另外目的,反而会引起他们的反感。”

5.不懂法庭程序

在法庭现场有个细节,赵某的陈述完成后,在法官宣布休庭前,赵某突然提出要再说三分钟,当即被法官制止。事后有记者问起赵某的陈述内容,她告诉记者:“我要说,我是美国人的朋友,我是来旅游的游客,你们不该打我,不该打一个游客。”

在中国法庭上,证人、原告或被告要求追加陈述是可以的,甚至法官有时也会要求证人追加陈述,但在美国法庭上,被告、原告双方证言时间要体现公平性,一方15分钟,另一方就只能15分钟。 其实赵某后来公布的陈述内容,对案件判决的作用并不大。

【注释】

[1]赖昌星的行为符合引渡的前提条件,为什么对他不适用这种国际法意义的引渡程序,而适用难民遣返程序呢?这主要因为引渡的适用除了符合“双重犯罪”原则外,还必须依照双方国家签订的引渡公约、条约或协议才能进行。而我国与加拿大并无引渡条约或协议,虽然国际上存在不以引渡条约或公约为前提的无条件引渡,但只适用劫机、毒品洗钱等少数国际犯罪,一般犯罪并不在此列。在双方国家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运用“难民遣返”程序比较务实,易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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