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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父告刘某未救援案发死亡责任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死者张某父亲状告死者男友刘某当发现张某昏倒在浴室中却怠于履行救护义务,以致张某因救治不及而死亡。据此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005年1月25日,应死者家属要求,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委托某鉴定中心对死者张某尸体进行解剖检验以查明死亡原因。为此,死者家属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查明死因及民事赔偿的诉讼要求。认证是对证据的认定,不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张某父告刘某未救援案发死亡责任

【案例】

死者张某与其男友刘某共同借住于一处出租房内,2005年1月22日中午,张某在该借住处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过程中死亡。据刘某称其女友张某平时洗浴时有浸泡在浴缸内休息的习惯,事发当日11时左右张某开始洗浴,约13时左右刘某发现异常,13时15分张某被送当地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张某父亲状告死者男友刘某当发现张某昏倒在浴室中却怠于履行救护义务,以致张某因救治不及而死亡。据此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张某父亲状告该房屋租赁人提供的洗浴设施不符合安全保障要求,从而导致张某在使用热水器洗澡时造成煤气中毒后溺水死亡。

2005年1月25日,应死者家属要求,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委托某鉴定中心对死者张某尸体进行解剖检验以查明死亡原因。鉴定结论为:张某系洗浴过程中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引起溺水死亡。同时委托上海市燃气安全和装备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张某死亡现场进行煤气淋浴器正常使用状态下的一氧化碳含量状况的实验。结果为:卫生间(即张某洗澡处)从测试开始至结束的20分钟时间内,一氧化碳含量呈逐步升高趋势,其含量由开始时的0到测试结束时达到5.8%,表明在该20分钟时间段内,一氧化碳含量有较大程度的提高。死者家属不能完全接受上述结论。对于死者头枕部右侧小片状头皮下出血,死者家属提出疑问,认为该鉴定书中缺乏完整说明,即该伤是如何形成未作说明。此外还提出头皮损伤与一氧化碳中毒及溺水死亡之间有何必然联系的问题。为此,死者家属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查明死因及民事赔偿的诉讼要求。

讨论:1.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最终能否被法院采信?

2.怎样认定本案证据的真实性?

认证,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或者法官自行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评断,确认其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活动。简言之,认证就是对证据的认定。无论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在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中,法官都要进行认证,而且都要遵循基本的认证规律。认证是取证、举证、质证的目的或归宿。离开认证这个环节,司法证明就成了一句空话,司法证明的任务就无法完成。

(一)认证的主体和对象

认证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一种职能活动,是具有特定法律效力的司法行为,因此认证的主体只能是法官,其他诉讼参与人都不能成为认证的主体。认证是对证据的认定,不是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换言之,认证的对象是证据,不是案件事实。在诉讼活动中,案件事实需要认定,各种证据也需要认定。认定证据与认定案件事实是两个密切相关又相互区别的概念。认定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和手段,认定案件事实是认定证据的目的和归宿。(www.xing528.com)

1.证据能力与证据效力

所谓证据能力,指的是证据能否满足诉讼活动对证据的基本要求。就司法审判而言,即证据是否具备诉讼的“准入资格”。所谓证据效力,指的是证据对案件中待证事实的证明效果和力量,换言之,证据是否能够达到法定标准来证明待证事实,亦称为证据力或证明力。概括而言,证据能力的主要内容是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证据效力的主要内容是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价值。显然,这种区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具体案件的认证活动中,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明价值等方面的内容往往是相互交叉、相互影响的。

2.证据的采纳与采信

证据的采纳和采信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前者的核心字是“纳”,即证据能不能被纳入诉讼的程序;后者的关键字是“信”,即证据是否可信,是否具备足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明价值。用通俗的话说,采纳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进门”的问题,而采信解决的是能否用这些证据定案的问题。证据的采纳,主要是对证据能力的认定;证据的采信,则主要是对证据效力的认定。

(二)认证的方式

根据认证活动的时间和地点不同,认证可以分为当庭认证和庭后认证;根据认证主体的数量不同,认证可以分为个人认证与合议认证两种方式。在独任制审判中,认证活动由法官一人进行,实行个人认证;在合议制审判中,认证活动一般应当由合议庭进行,实行合议认证;根据认证主体对证据的审查方式不同,认证可以分为直接认证和间接认证;根据作为认证对象的证据数量不同,认证可以分为单一认证和综合认证;根据认证结果的表现形式不同,认证可以分为口头认证和书面认证;根据法官对证据的认定过程是否划分为采纳和采信两个阶段,认证可以分为十步认证和两步认证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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