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修正案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分别是: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十氯酮、六溴联苯、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林丹、五氯苯、PFOS、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根据修正案的规定,将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十氯酮、六溴联苯增列入《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禁止其生产、使用和进出口;将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增列入附件A,禁止其生产、使用和进出口,但豁免含有或可能含有此类物质的物品使用,并规定采用环境无害化的方式回收并最终处理;将林丹增列入附件A,禁止其生产,但保留用于控制头虱和治疗疥疮的人类健康辅助治疗药物的特定豁免用途;将五氯苯同时增列入附件A和附件C,禁止其生产、流通和进出口,同时要求采取措施控制其无意产生和排放;将PFOS增列入附件B,并根据有无替代品,为缔约方提供了覆盖PFOS所有应用领域的十二种“特定豁免用途”和八种“可接受用途”。
说明人: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的决定
批准决定时间: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www.xing528.com)
决定内容:批准分别于2009年5月8日和2011年4月29日经《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
生效时间:2010年8月26日
对我国生效时间:201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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