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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成立协定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亚学院成员国资格向中亚区域经济合作机制成员国开放。通过中亚学院成员国自愿捐赠以及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向中亚学院提供有效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财务资源及其他资源。理事会将每年审查中亚学院的财务资源状况,并批准中亚学院的年度预算。中亚学院的总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亚学院在成员国境内享有相关优惠待遇和便利。

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成立协定

内容简介:协定除序言和约尾外,共4章2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宗旨。中亚学院旨在通过提供知识产品和能力建设,提升中亚区域经济合作质量,从而实现加快中亚区域经济增长的目标。(二)成员国资格。中亚学院成员国资格向中亚区域经济合作机制成员国开放。中亚学院成员国须是已将批准书、接受书或者核准书交存于保存人(中亚学院)的签署国。(三)治理结构。中亚学院的治理结构包括理事会、顾问委员会、管理层和职员。(四)决策机制。具有治理权的理事会成员以协商一致的方式作出理事会决定。(五)财务管理。通过中亚学院成员国自愿捐赠以及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向中亚学院提供有效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财务资源及其他资源。理事会将每年审查中亚学院的财务资源状况,并批准中亚学院的年度预算。(六)官方语言。中亚学院的官方语言为英语,当适当并有专项资金支持时,其他成员国的语言亦可作为工作语言。(七)地点。中亚学院的总部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理事会批准,中亚学院可在任何中亚学院成员国建立分支机构。(八)优惠待遇和便利。中亚学院在成员国境内享有相关优惠待遇和便利。中亚学院及其资产、财产、业务和交易应免除税收,但是中亚学院不应要求免除消费税和包含在公用事业服务费用中的税收,除非在中亚学院和其成员国的其他协定中另有规定。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副部长 刘昆

签署时间和地点:2016年10月26日,伊斯兰堡

说明人:财政部部长 肖捷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成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的协定》的决定

批准决定时间: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决定内容:批准2016年10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在伊斯兰堡签署的《关于成立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同时声明:(www.xing528.com)

一、根据《协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保留对中国国籍职员从中亚区域经济合作学院获得的薪资和报酬征税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协定》,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协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所作的声明。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协定》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生效时间:2017年8月24日

对我国生效时间:2017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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