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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费多涉税筹划应慎考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筹划结果在完成了纳税筹划人员提出的相关手续后,L供水公司于2010年开始依照纳税筹划方案分别确认销售及劳务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认定L供水公司少缴税款的行为事实上已构成了逃避纳税,所以除按规定补征税款23.97万元外,还需加收一定的滞纳金,并对其处以相应的罚款。

水费多涉税筹划应慎考

纳税筹划不是避税行为,更不是钻政策的空子或者打政策的“擦边球”。然而,由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纳税筹划和“避税”确实存在着某种联系和相似之处,所以二者往往被有意无意地混淆。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纳税筹划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除了必须正确理解税收法规以外,还应该正确把握“避税”与纳税筹划的界限,当然更不能以纳税筹划之名行逃避纳税之实,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比如,下面这个案例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失败的纳税筹划案例。

筹划故事

L供水公司是一家隶属于当地市政局专门从事城市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生产和供应分别为独立核算的非法人实体)的中型国有企业。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新增加的自来水用户由L供水公司向其收取一定的自来水入网接口费用于管网建设,对该部分费用L供水公司一直按销售自来水价外费用对待,直接并入发生当期的自来水销售额中计算缴纳相关税收。

初次筹划

中介机构在对L供水公司2009年的年报审计过程中发现了上述问题,该中介机构的纳税筹划人员认为:经过一定的业务组合和纳税筹划,上述费用可以适用营业税税目,并向L供水公司提出了下列组合与纳税筹划建议。即先由L供水公司向工商局提出营业执照的变更申请,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增加工程施工一项,在会计核算中将入网接口费收入和自来水生产销售收入分别如实记账,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只要符合了上述条件,L供水公司收取的入网接口费便可以适用《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中的有关规定,不缴纳增值税而按营业税税目中的建筑业税率缴纳营业税了。

筹划结果在完成了纳税筹划人员提出的相关手续后,L供水公司于2010年开始依

照纳税筹划方案分别确认销售及劳务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当

年取得入网接口费收入819万元,缴纳营业税819×3%=24.57(万元),营

业税金及附加2.46万元,合计税负27.03万元。所以,通过纳税筹划,L供

水公司获得“节税效益”按国税发〔2002〕56号的规定,从2002年6月1日

开始,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的缴纳率征收增值税。该笔收入如果按销

售自来水的价外费用处理,应纳增值税(819÷1.06)×6%=46.36(万元),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46.36×10%=4.64(万元),合计税负51万(www.xing528.com)

元。51-27.03=23.97(万元)。

税务稽查

当地税务机关的税务人员发现L供水公司2010年的流转税与其销售收入及以前年度的纳税额严重不配比,于是对其进行了税务检查,弄清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税务人员认为,尽管L供水公司增加了经营范围,但其取得的入网接口费收入仍不能适用国税发〔2002〕117号的有关规定,而仍应按销售自来水的价外费用对待,即继续缴纳增值税而不能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

因为国税发〔2002〕117号对适用上述通知规定的合同、自产货物和纳税人等有着严格的要求。就合同而言,纳税人必须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同时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①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处理意见

鉴于上述理由,税务人员认定L供水公司收取的自来水入网接口费属于销售自来水收取的价外费用,它不因为L供水公司经营范围的增加以及会计核算办法的改变而改变。因此,该入网接口费只能按增值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将其并入商品(自来水)价款中按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认定L供水公司少缴税款的行为事实上已构成了逃避纳税,所以除按规定补征税款23.97万元外,还需加收一定的滞纳金,并对其处以相应的罚款。

专家意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第八条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有人认为,根据税法规定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收费如果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收费不需要纳税。

上海普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咨询专家认为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财税〔2005〕165号文件第八条只是对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作出了规定,而对这部分收入没有明确免税。因此,如果从事公用事业的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但应该征收营业税。

那么,应当征收营业税的一次性费用应该按照什么税目、税率来征收呢?公用事业企业向新用户收取的一次性费用,通常包括开户费(或称登记费、注册费、增容费等)、计量表盘费用(如水表、电表等)、线路管道等材料费用,以及安装费等。一般来说,这些一次性收费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那么就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而应该按照建筑、安装业,申报缴纳税率为3%的营业税。至于具体的征收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三款: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插接器或插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如果公司收取的一次性费用中包含有防腐管段、管件,那么可以在计税营业额中扣减防腐管段、管件的收入后的余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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