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入的处理
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企业应按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应交纳的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金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或应交资源税、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科目。
如果售出商品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则不应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应当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
2.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托收承付,是指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方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例1-14】宏成公司在2013年3月12日向顺发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3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1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220 000元。宏成公司在销售时已知顺发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顺发公司长期建立的商业关系,宏成公司仍将商品发往顺发公司且办妥托收手续。假定宏成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根据本例的资料,由于顺发公司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因而宏成公司在货款回收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与该批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顺发公司。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宏成公司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不能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成本应通过“发出商品”科目反映。宏成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3年3月12日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220 000
贷:库存商品 220 000
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51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000
(注:如果销售该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编制这笔分录,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编制应交增值税的分录)
(2)2013年6月10日,宏成公司得知顺发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顺发公司承诺近期付款时:
借:应收账款 3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20 000
贷:发出商品 220 000
(3)2013年6月20日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351 000
贷:应收账款 351 000
3.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也会遇到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问题,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2)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对于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①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通常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②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例1-15】宏成公司在2013年3月1日向顺发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3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 1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宏成公司和顺发公司约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税额。宏成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3月1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35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 100
(2)如果顺发公司在3月8日付清货款,则按销售总价30 000元的2%享受 现 金 折 扣600(30 000×2%)元,实 际付 款34 500(35 100-600)元。
借:银行存款 34 500
财务费用 600
贷:应收账款 35 100
(3)如果顺发公司在3月18日付清货款,则按销售总价30 000元的1%享受现金折扣300(30 000×1%)元,实际付款34 800(35 100-300)元。(https://www.xing528.com)
借:银行存款 34 800
财务费用 300
贷:应收账款 35 100
(4)如果顺发公司在3月底才付清货款,则按全额付款。
借:银行存款 35 100
贷:应收账款 35 100
【例1-16】宏成公司向顺发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 000元。顺发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要求在价格上给予5%的折让。假定宏成公司已确认销售收入,款项尚未收到,已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宏成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销售实现时:
借:应收账款 117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2)发生销售折让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贷:应收账款 5 850
(3)实际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1 150
贷:应收账款 111 150
4.销售退回的处理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对于销售退回,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2)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3)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1-17】宏成公司在2013年12月15日向顺发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 7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8 000元。顺发公司在2014年12月27日支付货款。2014年3月1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顺发公司退回,宏成公司当日支付有关款项。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且销售退回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宏成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3年12月15日销售实现,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时。
借:应收账款 11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 000
贷:库存商品 8 000
(2)2014年3月15日发生销售退回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贷:银行存款 11 700
借:库存商品 8 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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