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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合作中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原则:一个关键指南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淘淘妈妈为了和幼儿园配合共同改善淘淘的行为,就十分真诚地将此事告诉了淘淘的班主任赵老师。赵老师的出发点并不错,但却违背了作为一名幼儿教师应遵循的基本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不仅侵犯了幼儿家长的隐私,而且使幼儿自身也受到了极大伤害。除此之外,教师还应在家园合作中注意维护幼儿和幼儿家长的正当权利。

家园合作中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原则:一个关键指南

(一)尊重家长,热情服务

家长作为独立的社会成员,他们拥有作为一般成人的尊严和权利。尽管在家园合作中,家长是作为幼儿园合作方的身份参与活动的,但作为一名幼儿教师,应充分尊重每位幼儿家长的合作需求、为人处世的方式、幼儿教育的理念与方法等,并注意倾听他们的真实想法,尊重他们的合作意愿,使每位家长意识到他们是家园合作中有价值、有能力、不可缺少的合作成员,从而激发乐意合作的兴趣和愿意为家园合作付出劳动的愿望。

1.尊重家长的不同需要,热情对待家长的不同问题

每位儿童都是独立发展的个体,都有不同于其他儿童的身心发展的独特性。正是因为每个儿童的需要、兴趣、性格、能力、学习方式等各有不同,因此,家长对幼儿的期望、对教师的要求、对家园合作的内容也常常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作为一名幼儿教师,不能因家长的特殊需要或过多的要求而对家长产生不满或厌烦的情绪,更不能因此冷淡或逃避这些家长。应该热情、认真地听取家长的想法和意见,尊重每位家长的不同需求,从每位家庭的差异性特点出发,因家庭而异地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工作。

2.尊重家长的话语权,耐心接受家长的合理建议

家长在家园合作中享有正当的话语权。但是在日常的幼儿园教育实践中,往往却出现一边倒的现象,即老师是绝对的权威,家园合作中的众多事宜均由教师说了算,家长只处在被动地接受和配合的位置上。这不仅剥夺了幼儿家长在家园合作中的话语权,而且也忽视了家长在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和价值。

实际上,家长与孩子朝夕相处,对孩子的爱好、兴趣、性格、脾气等了如指掌,家长最能客观、真实地呈现孩子在家中的自然表现,而教师也正是借助家长的语言描述来获取幼儿在园外的真实相貌。因此,幼儿教师应尊重家长的话语权,并充分发挥家长的教育作用,让幼儿家长乐意、主动地参与到幼儿园家园合作的工作中来。比如,通过小型家长座谈会,让家长谈谈教育自己孩子的心得体会,让家长去教育家长;欢迎家长走进幼儿园的日常生活,全面了解孩子在幼儿园内的一日生活状况;邀请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成立家长委员会和家长伙食委员会,积极为幼儿园教育献计献策,发挥广大幼儿家长的监督作用等。

3.尊重家长的特殊需要,主动帮助家长解决问题

针对部分家长的特殊需求,幼儿园也应根据家长的实际情况,与家长充分沟通,拿出可行的方案,尽量满足家长的需求。如果家长的个别需求确实超出了幼儿教师的能力范围,也可以站在家长的角度,一起为家长出主意,想办法,让家长感受到教师的关心和尽力解决问题的诚意。

(二)平等合作,责任共担(www.xing528.com)

家园合作要求幼儿教师要以平等的心态对待幼儿家长,不能以自己是专业教育工作者,比家长懂得更多的教育知识、具有更强的教育能力自居,更不能以居高临下的指挥者身份指挥家长,双方之间应是平等的、相互配合与合作的关系。这样的关系决定了幼儿教师应在家园合作中平等对待不同类型的幼儿家长。

首先,要平等对待自身条件不同的家长。不论家长从事什么样的职业,具有什么样的文化程度,也不论家长的社会地位如何,经济条件怎么样,都要一视同仁,不偏不倚。

其次,要注意尊重不同发展水平幼儿的家长。教师应关心每一名儿童,不仅是那些聪明的、听话的、活泼可爱的、漂亮的儿童,也应关心那些行为异常、相貌不扬、调皮捣蛋、自控能力差、学习能力不强等发展缓慢的儿童,这既是教育公正对幼儿教师的内在要求,也是幼儿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因此,教师应从思想上对所有幼儿家长一视同仁,不能因为喜欢或不喜欢、关心和不关心某些孩子而把情绪自然迁移到幼儿家长的身上,更不能以头脑中不客观形成的无形标签对某些家长过度热情、迁就,而对部分家长则毫不客气,甚至以指责和训斥的方式进行家园沟通。每位教师都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每一个孩子都是独特的、与众不同的,教师不能因幼儿自身的差异而采用不同的方式对待他们的家长。特别是对于某些有身体残疾或者心理发展有障碍的幼儿家长,更需要给予更多的尊重和指导。

最后,还应尊重持有不同意见的家长。有的家长喜欢小题大作,喜欢提意见、反映问题,而有的家长则可能十分挑剔。尽管如此,教师在家园合作中都不能简单地敷衍了事,更不能置之不理地消极对待。无论对于何种类型的家长,幼儿教师都应平等、耐心地听取他们的想法,以宽厚的胸怀来接受家长的不同意见,以积极的态度和方法来改变家长的埋怨,然后做出相应的解释或处理。而对于正确的意见,则应虚心地加以接受。

(三)保护隐私,维护权利

幼儿教师作为幼儿在园生活中的重要他人,作为一日生活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对幼儿家庭的诸多情况都比他人了解得全面和广泛。但作为一名教师,应该拥有保护幼儿家庭隐私的意识,对诸如幼儿父母的工资收入、婚姻状况、家庭成员、电话号码等属于家庭内部的信息,不能不经家长的同意随意公开,也不能随意传播可能破坏幼儿原有生活秩序和家庭安宁的家长隐私。在很多情况下,教师本人可能不是故意的,但保护家长隐私意识的缺乏,却常常会给幼儿的健康成长及幼儿家庭的和谐带来无法避免的伤害。例如,幼儿园中班的淘淘,因爸爸经济问题入狱而性格变得十分怪异。淘淘妈妈为了和幼儿园配合共同改善淘淘的行为,就十分真诚地将此事告诉了淘淘的班主任赵老师。但赵老师在引导本班幼儿多帮助淘淘的过程中,将淘淘爸爸犯罪的事情泄露给了其他幼儿,由此造成个别调皮幼儿经常在班里说“淘淘是个小坏蛋,淘淘爸爸是个大坏蛋”等不良话语,致使淘淘越来越认为自己与别的幼儿不一样,自己是个坏孩子,性格也从此变得更加孤僻,并常常以各种借口不愿意来幼儿园。赵老师的出发点并不错,但却违背了作为一名幼儿教师应遵循的基本职业道德行为准则,不仅侵犯了幼儿家长的隐私,而且使幼儿自身也受到了极大伤害。

除此之外,教师还应在家园合作中注意维护幼儿和幼儿家长的正当权利。比如,当个别单位或个人对幼儿进行家庭调查时,教师应有警觉意识,不私自将幼儿或幼儿家长的信息透露给他人;当幼儿的权利受到不正当外力的干涉时,教师应该用合适的方式保护幼儿权利不受侵犯;当幼儿家长的职业或身份比较特殊时,也应该保守秘密,做好相关的保护工作,不因自己的泄露而给幼儿家长带来潜在的危害。

[1] 朱法贞主编《教师伦理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73页。

[2] 参见钱焕琦主编《教师职业道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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