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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限与基线: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之路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总体上说,本书在人工智能本质和技术原理、理论分析框架和具体对策建议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具体如下。这句话旨在突出对本源性、基础性问题进行反思和批判的重要性,这是因为,本源性基础性问题的错误将导致“南辕北辙”的严重后果。在这样的考虑下,本书进一步对理论极限和现实基线的主要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索,既有司法维度,也有技术维度,较好地体现了交叉研究的属性。

极限与基线: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之路

总体上说,本书在人工智能本质和技术原理、理论分析框架和具体对策建议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具体如下。

(一)立足和回归人工智能本质和技术原理这一基础问题

哲学家维特根斯坦饶有意味地说:“别人走远了,我就待在原地。”这句话旨在突出对本源性、基础性问题进行反思和批判的重要性,这是因为,本源性基础性问题的错误将导致“南辕北辙”的严重后果。[2]要研究司法人工智能,就必须对人工智能的本质和技术原理有基本的了解。作为文科生,这显然是有难度的,但本书毕竟是法学研究而非工程学研究,故无须纠结于技术细节。在这样一种考虑下,笔者拜读了大量关于人工智能的科普性著作、文章,涉及计算机的设计原理、大数据的信息哲学理论等,从而得出了人工智能是机器智能而非有机智能的结论。其基本原理是,在算法的设计和算力的保障下,从大数据中挖掘出隐蔽而确定的规律或信息,从而提高和拓展人类的认知。此外,本书对机器学习的运行原理、算法的属性等有一定涉猎,也考证了国内外早期关于司法人工智能的研究和实践,特别是钱学森等在此方面的设想,已经得到了当下实践的证实,至今仍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现实意义。应当说,这些努力立足于基础问题,系“返璞归真”式的思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人工智能的“祛魅”,消弭了不必要的科幻色彩,提倡以一种更务实的态度将其引入司法领域

(二)总结和提炼出理论极限和现实基线这一分析框架(www.xing528.com)

在抽象的法哲学层面,本书立足于人工智能工具属性的具体表现,较为深入地分析了司法人工智能“善假于物”和“司法异化”这对基本矛盾,并对矛盾主要方面的具体表现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在此基础上,总结和提炼出理论极限和现实基线这一分析框架,这对于司法人工智能的总体方向和具体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不清楚极限会做无用功甚至起反作用,而不提高基线就无法实现降维打击。在这个意义上,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之路可以被概括为:提高基线、迈向极限。在这样的考虑下,本书进一步对理论极限和现实基线的主要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索,既有司法维度,也有技术维度,较好地体现了交叉研究的属性。诚如卡尔·皮尔逊所言:“整个科学的统一仅在于它的方法,不在于它的材料。”[3]基于此,本书提出上述分析框架,重在为司法人工智能的研究和应用提供一种方法论意义上的启示,而不仅仅是文献材料上的贡献。

(三)分析和提供司法人工智能具体应用的对策建议

法学是经世致用之学[4],法学研究的贡献不仅在于对理论命题的有效提炼和深入研究,更在于对现实问题的敏锐捕捉和真诚回应。在总体上,本书既提出了理论设想,也提供了若干政策建议,尽管这些设想和建议未必正确,但至少不是“正确的废话”或在无病呻吟。鉴于目前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研究多是方向性的或是较为初级的,本书根据极限与基线的分析框架,在系统和全面地梳理总结司法场景的基础上,明确了发展司法人工智能的总体方向,着重探索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可能、限度、面临的条件、存在的问题和具体的对策建议,希冀为司法决策者和司法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参考,从而更好地突出“应用法学”属性(详见后文所附关于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的20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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