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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之路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6]与此相映照,各高校、科研单位也纷纷成立了相应的研究中心,如中国人民大学的未来法治研究院、北京大学的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和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的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的人工智能法学院。笔者以“人工智能+司法”为主题在中国知网上进行检索发现,2016年至今的相关文献累计高达610余篇,而1984年至2016年的文献累计仅有48篇。

国内司法人工智能的应用之路

国内研究的起步则要略晚些。根据检索,龚祥瑞、李克强在1983年发表了《法律工作的计算机化》,前瞻性地提出要将正在兴起的计算机技术全面地应用于法律工作,克服人的偏见、冲动,并实现法律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的转型等。[22]钱学森将法学作为现代科学技术的一个部门,坚信现代科学技术完全可以为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服务。在1985年全国首次法制系统科学讨论会上,他从系统工程的角度阐释了法制建设中的现代科学技术,并将主要设想归纳为六条:①建立法制信息库;②在省、市、自治区一级建立法律咨询电子计算机处理中心;③运用人工智能、知识工程和专家系统,把人的经验传给电子计算机;④系统辨识(其实是大数据分析);⑤用逻辑推理检验法律系统是否周密完善;⑥建立法制和法治系统和体系。[23]现在回过头来看,实践确实沿着他们的设想在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就陆续有了一些值得肯定的探索和实践。例如,北京大学法律系留美回国教师张力行等人在1985年开发了“涉外法规查询系统”,后来这一产品演化为著名的中国法律信息检索系统“北大法宝”。此外还有由上海法学研究者朱华荣、肖开权主持的“量刑综合平衡与电脑辅助量刑专家系统”课题(1986年)、由武汉大学法学院赵廷光教授领衔开发的实用刑法专家系统(1993年)等。[24]至于法院方面,最早的报道可能来自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其在2006年研制并使用了“电脑量刑”软件系统。[25]近年来,随着信息革命的深化,人工智能已经成为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的重心和“风口”,加之中国在人工智能的资本、市场、技术、人才等方面的优势,顶层设计也希冀借此实现“弯道超车”。2016年7月出台的《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将建设“智慧法院”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印发《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周强院长更是在多个场合强调“信息化建设和司法改革是人民法院工作的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在前期信息化建设的酝酿和铺垫下,如审判流程公开平台、中国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庭审直播平台、诉讼服务网的逐步建成和开放,法院人工智能建设开始进入“爆发性增长”阶段,并朝着“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方向发展。其中,最全面、最直接的莫过于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成立,将部分案件从线下审判搬到了线上,贯彻全程在线审理原则,健全和完善了互联网案件审判格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司法大数据研究院的设立运行和有中国人自己的“万律”(Westlaw)之称的最大法律知识与案例应用平台——法信的上线。地方性的典型:如江西收转发E中心,集中于网上送达;北京睿法官、“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上海“206”),集中于智能裁判;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托语音识别、语音合成、语音转换等技术支撑电子卷宗和数字法庭的发展,集中于庭审的同步留痕;江苏法院“12348”公共服务平台,集中于为群众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如法律咨询智能问答、法律服务智能导航、典型案例智能推送、法律风险智能检测、服务热点智能感知等);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融平台、以“余杭模式”为代表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集中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26]与此相映照,各高校、科研单位也纷纷成立了相应的研究中心,如中国人民大学的未来法治研究院、北京大学的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和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的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的人工智能法学院。华宇、Icourt、北大法意等技术公司也在不遗余力地开发相关产品。相关研究也呈井喷之势。笔者以“人工智能+司法”为主题在中国知网上进行检索发现,2016年至今的相关文献累计高达610余篇,而1984年至2016年的文献累计仅有48篇。(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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