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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哲学思想:法律人格与法律理念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康德从两个方面来分析法权关系:一是对待自己的权利义务;二是对待他人的权利义务。康德从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四种可能情形进行了分析:第一种是既无权利也无义务的人,这是物的特征,而不是人的存在。实际上,康德否定了专制特权的法权存在的理据。康德把公民的法律属性归纳为三个方面。其同时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格,是既享有法律权利,又同时承担法律义务的人,而非只享有权利的特权者或只承担义务的奴隶。

经典法哲学思想:法律人格与法律理念

康德从两个方面来分析法权关系:一是对待自己的权利义务;二是对待他人的权利义务。前者是人性的权利,后者是人类的权利。康德从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四种可能情形进行了分析:第一种是既无权利也无义务的人,这是物的特征,而不是人的存在。第二种是无义务而只有权利,其只是一种特权,也不是人的存在形式。第三种是无权利而只有义务也不是人的存在,“若有这种人必然是没有法律人格的人,如同带上镣铐的奴隶”。其结论是:只有第四种——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的人才是人的正常存在,是一种有效的法律关系,“因为这是人对人的法律关系”。[5]康德认为,只有权利而无义务的人只能是上帝。实际上,康德否定了专制特权的法权存在的理据。康德把公民的法律属性归纳为三个方面。“它们是:(1)宪法规定的自由,这是指每一个公民,除了必须服从他表示同意或认可的法律外,不服从任何其他法律;(2)公民的平等,这是指每一个公民有权不承认在人民当中还有在他之上的人……(3)政治上的独立(自主),这个权利使一个公民生活在社会中并继续生活下去,并不是由于别人的专横意志,而是由于他本人的权利以及作为这个共同体成员的权利。因此,一个公民的人格所有权,除他自己外,别人是不能代表的。”[6]自由、平等和独立就是人的三个基本属性,同时也是法律的三个基本理念。自由就是只服从法律而不服从其他权威,平等就是不承认特权,是对人上人的否定,独立就是反对专横。自由、平等和独立,是人作为人存在的基本特征。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三个特质的人,才是真正的人的状态,否则就是物或奴隶。在法律上,这三者体现为人的法律人格,一个真正的人必然具备这三种特质。其同时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格,是既享有法律权利,又同时承担法律义务的人,而非只享有权利的特权者或只承担义务的奴隶。换言之,如果拥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人格,那么他一定是拥有自由、平等和独立特质的人,反之亦然。(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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