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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干预与个人自由:经典思想研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英国人的传统思维定势,人民的自由总是与政府的统治相冲突的,人民要始终提防政府权力对于个人自由权利的冒犯。密尔试图给个人自由划出一个明确的界限,在这个界限内个人拥有绝对的自由,这个界限也是社会干预都必须止步的边界;而当个人超过这个界限时,个人就不再自由了,他就要向社会负责,社会也就有权进行干预。社会暴虐,主要是个人独立与社会控制之间的平衡问题。

社会干预与个人自由:经典思想研究

密尔于《论自由》开篇就提出了自由概念的界定问题:“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不是这个与那被误称为哲学必然性的教义不幸相反的东西。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65]他不是从人的自由意志的维度来探讨个人自由的,这就把其自由论与德国古典法哲学的意志自由论区别开来了。他是从自由的外部关系,而不是从人的本性中来推导出自由论体系的。这也表明,他也遵循着英国经验主义思维路径。根据英国人的传统思维定势,人民的自由总是与政府的统治相冲突的,人民要始终提防政府权力对于个人自由权利的冒犯。因而,英国法治思想的重大特点就是如何限制政府的权力,以约束权力对于个人自由的干预。而德国人的法哲学思维定势很少提出限制政府权力的论证,主要集中于如何对个人自由进行有效限制,来达到所有人的自由并存。法国人把个人权利自由与专制政府彻底决裂,而自由政府或民主政府则被完全视为人民自己的意志的代表。所谓人民主权,即政府永远是人民的政府,人民应该无条件地服从“公意”。密尔试图给个人自由划出一个明确的界限,在这个界限内个人拥有绝对的自由,这个界限也是社会干预都必须止步的边界;而当个人超过这个界限时,个人就不再自由了,他就要向社会负责,社会也就有权进行干预。密尔自由论的要旨在于,防止社会暴虐,即所谓多数人的暴虐,而非传统意义上的防止统治者的专制暴虐。社会暴虐,主要是个人独立与社会控制之间的平衡问题。密尔认为:“自由与权威之间的斗争,远在我们所最早熟知的部分历史,特别在希腊、罗马和英国的历史中,就是最显著的特色。那时所谓自由,是指对于政治统治者的暴虐的防御。”[66]这是古代式的自由理念,即自由就是防止统治者的暴虐。密尔发现了一种新的暴虐形式——多数人的暴虐。他认为这种暴虐比统治者个人的专制暴虐更加厉害,因为这种多数人其实也并非是所谓的多数人,而是一部分人利用其社会优势,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部分人。之所以说这种多数人的暴虐比统治者的暴虐更加厉害是因为这种暴虐能够深入到个人生活领域的各个方面,并控制多数人的思想,渗透到人的灵魂深处。因此,个人独立自由往往会受到多数人暴虐的威胁,这就必然要求划出一个界限,在这个范围内个人作为独立自由的法权人格免受多数人的任何不正当干预。但关键是这个“群已之界”如何划定。

密尔的自由概念,包含着如下含义:第一,自由是个人自我追求利益的权利,个人是自己命运与利益的主人,在自我私人事物范围内我是绝对自由的,这种自由的实质就是私事自主。个人私事与他人和社会无关,不具有对外伤害性,因而社会就不应当干预。第二,如果个人行为与他人和社会有关,他就必须把他人和社会利益充分考虑进去。第三,如果个人行为伤害到他人和社会的利益,那么他人或社会就有权利干预他的行为,也有权来对这种行为进行必要的惩罚。在个人自由问题上,密尔加强了个人对于社会的责任,而不是仅仅把自由视为纯粹的个人私事,个人不仅要承担不伤害他人的社会义务,也还要承担起与所有伤害做斗争的社会义务,个人不仅要承受法律上的责任,而且也要承受道德上的责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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