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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伤害即无自由:经典法哲学思想范式研究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7]密尔的自由是从个人责任的角度来界定的,无责任即自由,有责任即为不自由。这两个方面合为一点就是所谓的“伤害原则”,即对个人自由权利进行干预只有一个情形和理由,即他人的正当防卫。[68]“伤害原则”也可概括为无伤害即自由,有伤害则应受干预。个人自由的唯一前提是个人行为没有伤害到他人的自由或社会利益。

有伤害即无自由:经典法哲学思想范式研究

社会干预与个人自由之间的边界原则主要有两个方面:“两条格言是:第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第二,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为,个人则应当负责交代,并且还应当承受或是社会的或是法律的惩罚,假如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己的话。”[67]

密尔的自由是从个人责任的角度来界定的,无责任即自由,有责任即为不自由。首先,在纯粹个人领域内,私事与社会和他人无关,那么任何他人和社会权威就都不能进行干预。其次,在个人与他人和社会有关的方面,个人就必须限制自己的自由,这种限制的理由和限度也须以不得侵犯他人权利为前提,如果侵犯他人和社会利益,他就必须向他人和社会交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两个方面合为一点就是所谓的“伤害原则”,即对个人自由权利进行干预只有一个情形和理由,即他人的正当防卫。换言之,个人行为伤害到了他人的自由。社会干预个人行为,必须有正当理由,这个正当理由就是防止伤害。“本文的目的是要力主一条极其简单的原则,使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惩罚之下的物质力量或者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它为准则。这条准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御。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伤害。”[68]“伤害原则”也可概括为无伤害即自由,有伤害则应受干预。社会干预个人私事的唯一理由是个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个人自由的唯一前提是个人行为没有伤害到他人的自由或社会利益。对于个人私事进行干预的唯一理由就是个人行为伤害到了他人自由或社会利益。因此,自由与伤害有关,不伤害他人和社会是自由的先决条件。每个人都享有对他人的伤害行为进行自我保护的权利,这是一种最为基本的伦理法则。个人自由不能以伤害他人的自由为代价,只有在没有伤害到他人自由的前提下个人才真正拥有自由,这种自由就是主体间性的自由,是我与他之间相互兼顾的自由,即让自己自由,同时也要让他人自由,而不是只让自己自由,而不顾及他人的自由。自由意味着责任,行为的伤害性是个人责任的伦理依据。自由与责任是相关的,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自由行为负有相应的责任。“在一切这类情事上,每人应当享有实行行动而承当其后果的法律上的和社会上的完全自由。”[69]表面上看,密尔是在寻求如何限制社会集体暴虐以防止其对个人法权的侵犯,而本质上讲,他也提出了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的必要性,尽管他把这种限制进行了严格的限定。(www.xing528.com)

这样也就可能出现一个严重的问题。根据密尔的观点,只要涉及他人和社会的行为都要向社会交代,而实际上,个人行为是否与他人和社会有关往往是很难确定的,而且“伤害原则”也可能会为暴政提供随意干预个人法权人格独立的“合法”根据。另外,密尔还把多数人的强制视为是一种比暴君更暴虐的个人自由的天敌,这样,他就把自由的天敌由原来的暴君发展到了暴众,这种反多数人暴虐的新自由观,与贡斯当等人的民主弊端的多数人暴政相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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