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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哲学:命令与服从的普遍规则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真正的法应该是一种命令,是一个理性者对于另外一个理性者制定的规则。最后,法是由强制与服从所构成的规则。命令与服从构成了法律的基本规范元素,而这种命令与服从的法律概念是基于对现实各种社会关系的实证分析而得出的结论。因此,法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法是由主权者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由服从与制裁所构成的规范体系。

经典法哲学:命令与服从的普遍规则

法的概念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界定,而奥斯丁以实效法为视角,把法分为上帝法或自然法和实证的法。上帝为人制定的法是神法,自然法就是上帝法的体现。自然法和上帝法一样都不是真正的法,而只有人自己制定的法才是真正意义的法。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人定法,而不是自然法。奥斯丁的法律概念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层面:

首先,法是优势者对劣势者所下达的命令。真正的法应该是一种命令,是一个理性者对于另外一个理性者制定的规则。前者是一种优势者,而后者是劣势者,这种规则就是命令。这里的优势者有其特定含义,一般的优势者是指财富或者品性上出类拔萃者,而法上的优势者是指那些拥有强制权的主体,拥有强制他人做或不做出某些行为的主体。那种拥有主权的优势者就是拥有强制他人服从并处罚不服从者的权力者,而被迫服从的主体就是劣势者。因而我们也可以把奥斯丁的法概念概括为:法就是优势者对于劣势者所发出的、以惩罚为后盾来强制后者服从的命令。

其次,法必须是具有普遍性的命令。法作为主权者的命令,就是政治优势者对于政治劣势者所做出的命令,而这个命令是具有普遍性的命令,即针对所有的人,针对所有的行为。如果命令只是针对某些特定的人,或者针对某些特定的行为而做出的,那它就不具有普遍性,这个命令就不是真正的法。(www.xing528.com)

最后,法是由强制与服从所构成的规则。命令包含两层意义,即强制权力和惩罚权力,强制劣势者服从和惩罚那些不服从者。上帝是人类的优势者。“在一定的程度上,主权群体,是其下属或公民的优势者;主人是奴隶或仆人的优势者;而父亲,则是孩子的优势者。”“最高议会的成员,是法官的优势者。”[11]当议会的成员在作为公民出现时,那么法官反过来又会成为这位议员的优势者,优势者与劣势者在不同的场合是会发生转化的,因而法也就成了不同社会角色者之间的强制与服从的社会角色调整器。有权者的命令就是法律,无权者只有服从法律的义务。命令与服从构成了法律的基本规范元素,而这种命令与服从的法律概念是基于对现实各种社会关系的实证分析而得出的结论。

因此,法的概念可以表述为:法是由主权者所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由服从与制裁所构成的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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