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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使命:最大化人民幸福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奥斯丁认为,功利作为伦理根基并不违背上帝法,普遍的功利既是人的正常情感,也符合上帝的旨意,既是法的伦理依据,也当然应该是政府行为的伦理使命。政府的使命就是使人们能够过上幸福生活,促进人们实现幸福最大化。“一个主权政治政府的真正目的或目标,或者,这样一种政府为之存在的目的或目标,在于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类幸福。”功利原理是衡量一个主权政府是否合法的最终标准。

政府使命:最大化人民幸福

奥斯丁认为,功利作为伦理根基并不违背上帝法,普遍的功利既是人的正常情感,也符合上帝的旨意,既是法的伦理依据,也当然应该是政府行为的伦理使命。政府的使命就是使人们能够过上幸福生活,促进人们实现幸福最大化。“一个主权政治政府的真正目的或目标,或者,这样一种政府为之存在的目的或目标,在于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类幸福。”[13]政府的目的是政府存在的一种合理性根据,也是政府本质的一种显现。功利原理是衡量一个主权政府是否合法的最终标准。“通过一般功利原则,我们可以理解上帝法。从这个角度来看,如果一般幸福或福祉要求一个主权政府继续存在,那么,以上帝法作为衡量标准,一个事实上的主权政府就是合法的主权政府。反之,如果只有废除一个主权政府才能达到一般幸福或福祉,那么,一个事实上的主权政府就是非法的主权政府。”[14]传统自然法理论把政府的目的定位为保护个人权利,而奥斯丁则反对自然法理论的政府权利说,进而把政府和法的合理性置于人类的幸福命题之上。奥斯丁也反对自然法的政府契约论思想:“基本社会契约的假设,不仅是个虚构,而且是个毫无现实可能性的虚构。”[15]政府不是契约的产物,而是法律的产物,根本就不存在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合意性契约,政府的存在也不必要假设一个契约前提。政治政府作为最高主权者,与其臣民之间的关系,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两者之间不存在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主权者只拥有强制的权力,而臣民只拥有服从的义务,而法则是政府对于臣民的一种威吓并强制其服从主权者命令的工具。政府不仅不受臣民的约束,而且也不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政府作为主权者拥有免于法的惩罚的特权,具有超越法之上的权力。只有这样,主权者才能作为独立的政治主权者而成为至高无上者。

[1][英]杰里米·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7页。

[2][英]杰里米·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5页。

[3][英]杰里米·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7页。

[4][英]杰里米·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8页。

[5][英]杰里米·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8页。

[6][英]杰里米·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2页。

[7][英]杰里米·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81页。

[8][英]杰里米·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81页。(www.xing528.com)

[9][英]杰里米·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2页。

[10][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5页。

[11][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12][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91页。

[13][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16页。

[14][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66页。

[15][英]约翰·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刘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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