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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哲学研究:美国法治信念与全面法治化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全面法治化:法律思维的全民化美国的法治化在形式上是全方位的。在美国,要想成为贵族,就必须首先成为一个法律人,因而,美国是一个由法律人统治的法治国度。法学家是美国法治的中流砥柱,是人民与法治体系相联结的法律操作者。

经典法哲学研究:美国法治信念与全面法治化

(一)全面法治化:法律思维的全民

美国的法治化在形式上是全方位的。“在美国,几乎所有政治问题迟早都要变成司法问题。因此,所有的党派在它们的日常论战中,都要借用司法的概念和语言。大部分公务人员都是或曾经是法学家,所以他们把自己固有的习惯和思想方法都应用到公务活动中去。陪审制度更把这一切推广到一切阶级。因此,司法的语言差不多成了普通语言,法学家精神本来产生于学校法院,但已逐渐走出学校和法院的大墙,扩展到整个社会,深入到最低阶层,使全体人民都沾染上了司法官的部分习性和爱好。”[2]美国法治化程度,最起码在形式上于世界范围内算得上是最高的,即使是英国这样的法治国家,其法治化程度也远远不如美国。法律在美国变成了各党派进行政治角逐的通用工具,虽然美国法学家大多声称法律要与政治分离,但是法律却渗透到了美国政治的各个角落。美国的政治生态就是一种基于法治的政治游戏,或者说是基于政治的法治游戏。在美国,法律是贵族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气质,法治也是白领者所享有的职业垄断,个人如果要想进入美国上层就必须进入法学家阶层,就必须学习法律专业并成为法律职业人,然后再打入政治界,只有这样的人才才算得上是真正的人才。“美国的贵族是从事律师职业和坐在法官席位上的那些人。”[3]与其说美国的法律人都属于贵族阶层,不如说美国的贵族都来自于法律人阶层。在美国,要想成为贵族,就必须首先成为一个法律人,因而,美国是一个由法律人统治的法治国度。

法学家是美国法治的中流砥柱,是人民与法治体系相联结的法律操作者。“由于法学家是人民信赖的唯一知识阶级,所以大部分公职自然都被他们占去。他们既垄断了立法机构,又主持了司法机构。因此,他们对法律的制定和行使具有极大的影响。但是,他们必须服从对他们发生牵制作用的舆论。”[4]托克维尔对美国法治特色作出了具体描述与揭示:第一,从法治主体上,美国法治的主导者是法学家,人民是法治的主体,公务人员是法治的主力,这三种力量构成了美国法治的运作者。美国的法学家或法律人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美国大部分公务人员都为法律人所把持。美国法治的独特之处就在于,美国的公务人员也大都是法学家,这是法治化程度高的一种体现。依法治国的精髓就是权力的法治化,而权力者群体人员的法治化是权力法治化的前提之一。第二,从法学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上看,法学家是人民唯一依赖的公务群体。人民认为法学家是一个公道的主持者,而法学家必须认真对待人民的利益与诉求,必须重视人民舆论,人民始终是司法机关的最终制约者。第三,法律语言成了一种国民语言,不仅立法、行政、司法等机关都习惯于用法律语言来办公,而且这种法律语言也成了一般公民的共同语言。这就是“活的法律”,法律概念与思维不是只停留在课堂里,不是仅仅在法律考试时才得以应用,而是具体应用在权力与权利运作的现实活动中。第四,法律思维已经成为美国公务人员的基本素养,依法办事已经成为一种权力主体的思维习惯。法治精神和法律思维不仅是法学院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而且也大大感染了公众,使普通民众也习惯于法治思维,法治精神成了国家所有成员的普遍精神。

总之,现代法治的关键就是权力主体的法治化,法治精神的全民化是现代法治的社会基础,两者结合起来才能称得上是所谓的全面法治化。

(二)权利观念:平等与尊重(www.xing528.com)

托克维尔把权利视为是一种人格尊严的体现,权利是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人格尊严,权利的本质是人格平等,是人格尊严的平等尊重。“使人们能够用以确定什么是跋扈和暴政的,正是权利观念。权利观念明确的人,可以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而不傲慢,正直地表示服从而不奴颜婢膝。屈服于暴力的人,只能自侮和自卑。”[5]每个人在权利享有上都是平等的,既不能压迫他人,也不能被他人压迫。人们如何才能养成权利意识呢?“结果发现,这只有让所有的人都和平地行使一定的权利。”[6]权利的尊重是一种美德,权利意识不仅应该是个人的基本信念,也应是一个伟大民族所应当拥有的基本信念。权利的实质是一种精神理念,是人应该拥有的思想观念,即权利观念。权利观念就是平等地对待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权利观念的基本内容就是人格平等、相互尊重与和平相处;权利观念也是对于暴虐、专横、欺侮、压迫和屈从等的否定。因此,托克维尔权利观念的思想要义就是人格平等。权利观念需要作为一种德行来进行培育,使权利观念深入到人的内心,成为人的理性能力和良知,形成尊重权利和和平行使权利的稳固信念。

(三)热爱法律与争取自由

在美国人看来,法律是维护个人自由和利益的基本手段,每个人都似乎成了法律的儿女,法律成了人的监护人。“美国人尊重法律——美国人爱法律如爱父母——每个人从法律力量的增强中看到个人利益。”[7]美国人民爱法律,可为什么法律会得到人民的热爱呢?因为法律在人民的心中就如同父母一样,是人民利益的保护者。显然,法律被人们当成了自己的保护神,法律成了现实中的上帝,每个人都当然地成了法律上帝所护佑的子民。这正如黑格尔所谓的国家理念,国家是地上行走着的神,每个人只有在成熟国家里才会得到平等关爱与保护。这也正是伯尔曼所谓法律传统的法律信仰概念,美国人对于法律具有独特的情感是美国现代法治的精神基础。

公民有权诉求惩罚官员:“我不知道是否有必要谈一谈在像美国这样的自由国家,所有公民均有权向普通法院的法官控告公职人员,和所有法官均有权判处公职人员的问题,因为人们以为在自由国家这是自然的。”[8]官员犯法时,公民有权向法院控告,并要求法院来惩罚违法官员,这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法律权利,是权利对权力的一种法律约束,也体现着权利对权力的一种制衡。因而,行政官员为了避免被起诉和惩罚,就必须严格规整自己的行为,严格遵守法律,否则就会受到责罚。司法是保护个人自由的最终途径,也是对权力的一种有效制约手段。司法工作的最大目的是用权利观念代替暴力观念,在国家管理与个人自由之间和强者与弱者之间设立一个屏障,因为单个人的权利与强大的权力相比是极其弱小的,不可能单独来对抗权力的不正当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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