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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治实际虚伪性揭示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就是美国可怕的人种观念,法律可以废除奴役制度,却不能根除人们心中的奴役观念。种族问题是美国独有的且无法克服的民族精神分裂症。总之,美国是一个天堂与地狱同在的国度,一种悖论的自由理论制度,一种充斥着不平等现实的民主社会。

美国法治实际虚伪性揭示

(一)民主怪象:多数精神压制

专制有两种——身体上的压制与精神上的压制。“昔日的君主只靠物质力量进行压制;而今天的民主共和国则靠精神力量进行压制,连人们的意志它都想征服。在独夫统治的专制政府下,专制以粗暴打击身体的办法压制灵魂,但灵魂却能逃脱专制打向它的拳头,使自己更加高尚。在民主共和国,暴政就不采用这种办法,它让身体任其自由,而直接压制灵魂。”[19]平等是民主的社会基础,民主政治的最大危险表现为暴政,而抵制暴政的唯一出路是自由。平等、自由、暴政等价值元素之间也存在着相克相成的辩证关系:平等可能转化为专制,民主可能转化为暴政,而自由又可以最终摧毁民主。民主如果没有法律来约束,也会衰变为暴政的专制。用现在的话说就是,民主和法制联姻,才能孕育真正的法治,而法治的关键是节制权力并抵抗暴政。托克维尔认为,自由是人间最可爱、最珍贵、最神圣的东西,是人类一切活动的目的。自由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个人领域自我作主而不应受到他人的暴政;二是自己为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现代自由的最大障碍是多数人的暴政。“对美国这样的民主共和国,这样谴责尤为确切。在这里,多数的统治极为专制和不可抗拒,以致一个人如想脱离多数规定的路线,就得放弃自己的某些公民权利,甚至要放弃自己做人的本色。”[20]民主制度也有其不足之处,民主制度易于导致多数人对于少数人的控制,少数人在民主决定制度下只能被迫接受多数人的支配,所谓的民主自由实际上成了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自由。因此,托克维尔认为,民主制度下每个人在享有自由的同时,也都在被其他人的自由所控制,一个人在多数人面前就只有服从的义务了,没有自己做出选择的机会。因而,人们会发现平等民主制下的个人自由怪象,每个人都带着枷锁享受着自由,这副枷锁是多数人依法强加给个人的。“至于我,当我感到权力的手在我面前挥舞的时候,我不必管这是谁要压迫我,而是最好去欣然听命,将自己的脑袋伸进枷锁,因为有千万只手在我面前举着枷锁。”[21]美国民主制度下人人都是平等的,但平等也有其内在短板,平等易于滋生个人主义,个人主义的最大特点是每个人都只关心自己而不顾及他人的利益,而其直接后果就是无政府主义,而无政府主义产生的根本原因不是政府无能而是专制。因此,托克维尔预测了美国民主未来的不幸境况,即可能会出现少数人的武力革命。“假使有一天自由在美国毁灭,那也一定是多数的无限权威所使然,因为这种权威将会使少数忍无可忍,逼得少数诉诸武力。那时将出现无政府状态,但引起这种状态的是专制。”[22]在这里,托克维尔点出了美国民主制度的专制本质,即是多数人对于少数人的精神专制。

(二)平等光环下的“黑白世界”(www.xing528.com)

在美国民主制度的光环之下,生存着一群被另一群人压迫的奴隶,形成了美国黑人与白人敌对的两大阵营,这就是美国的“黑白世界”。“美国另外一种不平等的现象就是黑白制度。至于已经获得自由的黑人和在废除蓄奴制后出生的黑人,他们虽然没有离开北方去南方,但他们在欧洲人中间的处境,与土著的印第安人并没有两样。在远比他们有钱和有知识的白人中间,他们是半开化和没有权利的人。他们既是法律的肆虐对象,又受民情的排挤。”[23]黑人耻辱的思想观念,就如同其外在黑色标志一样传染至其后代,致使黑人也拥有了奴隶思想,自认为自己智力不如白人而理应被白人压迫。而白人则更是认为黑人天生就有诸多缺陷,黑人天生就是野蛮、懒惰、智力低下和无自制力的人种,甚至把黑人视为阻碍其自由的敌人。这就是美国可怕的人种观念,法律可以废除奴役制度,却不能根除人们心中的奴役观念。“黑人虽然获得了自由,但他们并未分享向他们宣布大家都已平等的那些人享有的同样的权利、苦乐和劳动机会,甚至死后都进不了同一墓地。无论是在生前,还是在死后,他们都不能与那些人在一起。”[24]种族差异是天生的,是无法改变的自然基因,但却造成了人们根深蒂固的种族偏见。白人总是把黑人视为一种非人非兽的东西。他们认为黑人是一种面目可憎、智力与趣味低下的动物。因此,“现代人在废除蓄奴制以后,还要破除三个比蓄奴制还要不好对付的顽固偏见。这就是奴隶主的偏见、种族的偏见和肤色的偏见”。[25]在法律上,黑人拥有选举权宪法权利,但当他们行使这种权利时却往往受到白人的各种人身伤害。在法律上,白人虽然可以与黑人结婚,然而这种婚姻却会遭受白人的种种歧视。黑人有控诉白人的权利,但审判的人员却都是白人。白人与黑人之间的这种种族鸿沟至今仍然是一个难以弥合的人间精神裂痕。黑白世界的斗争不仅存在于法律制度上,更是存在于人们的精神观念冲突上。种族问题是美国独有的且无法克服的民族精神分裂症。“在美国,除了奴隶,仆人和依靠公家救济的穷人以外,任何人都有选举权,并由此对立法发生间接影响。因此,凡是想要攻击法律的人,就必须公开地采取下述两种手段之一:或是设法改变全国的舆论,或是践踏人民的意志。”[26]美国的法律实质上只能是富人权贵者们的保护神,而非是所有美国人的卫士。美国的法律并不能反映穷人的意愿,操纵美国法律的人只是那些法学家,而在影响法律立法的民众舆论中,并没有穷人的声音,穷人对于法律没有自己的有效话语权

总之,美国是一个天堂与地狱同在的国度,一种悖论的自由理论制度,一种充斥着不平等现实的民主社会。自由与奴役同存,法律自由与现实的歧视共在,平等风气与种族隔阂共存,民主法治与多数暴政同在。这些所有的冲突,都在所谓的法治政体之下得以平衡,而法学家则是美国种种悖论的平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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