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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主权:巴力门运作模式与英国议会制度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巴力门主权:议会至上而非宪法至上1688年后,英国权力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争取到了新的巴力门运作模式。英国政体是君主立宪制基础上的议会制度,议会是国家最主要权力机关,它实际上是一种多阶层共同参政的权力模式。由国王、贵族和民众共同执掌立法权,形成一种三个阶层共同合作的立法体制,这是英国议会制度的一个特色,它既继承和体现了传统政治的特点,也置入了具有现代法治特征的人民主权精神。

议会主权:巴力门运作模式与英国议会制度

(一)巴力门主权:议会至上而非宪法至上

1688年后,英国权力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争取到了新的巴力门运作模式。“取君主固有权力交与众民院,使君主不能再有实权;同时又以内阁代居君主的统治地位,务使他们所有意志能与民意的代表机关(即众民院)、所有意志适相符合。”[28]国民利益是限制权力的根本因素。在美国,宪法至尊是一种基本理论和根本原则。宪法是硬性的,立法机关无权修改宪法,任何法律都必须遵守宪法,否则即为无效。而在英国,宪法与普通法律并无区别,立法机关可以修改宪法,因而英国并不存在宪法至尊理念,却崇尚立法至尊理念。宪法是美国权力赖以生存的法源,一切个人或机关,不论是一般公民或者总统,不论是立法或行政、司法部门都“必须受命于宪法”,“这条宪法至尊的原则,虽则在美国内尽人皆悉,甚为英人所不解”。[29]美国的立法、行政与司法三者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且三者是相互抗衡和制约的,它们都必须平等地遵从宪法与法律。英国的三权分立并不强,行政和司法权都受制于立法权,行政必须听命于立法权,而法院虽然依法判案,但立法机关却有权随时干预法院事务。因而,英国立法权具有超越行政与司法权之上的至尊地位。“在英国中,一切国家权力俱集中于帝国议会;一切政府权力,依法律,皆受命于议会的独裁主义。”“议会对于法院所有职权随时可以修改。”[30]巴力门主权的功能主要体现为制定法律并维护宪法的至尊性,巴力门主权在英国宪政体制中具有核心位置,它实际上全面替代了原来国王的权力职权,具有法律上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二)议会的三大阶层合作式

英国议会作为立法机关,是由君主、贵族和民众三个阶层的代表共同构成的。国家权力由谁来行使?这是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问题。政治制度的核心问题是权力的分配,是由一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来统治或管理国家,这涉及政体问题。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思想家对于政体问题都进行过较为系统的探讨,而作为西方现代宪政典型的英国政体的确具有其独特之处。英国是最早确立限制王权制度的国家,而真正建立起具有现代性的法治政体是在英国近代光荣革命后才开始的。英国政体是君主立宪制基础上的议会制度,议会是国家最主要权力机关,它实际上是一种多阶层共同参政的权力模式。“自法律视点观察,巴力门主权系英吉利政治制度所有主要特性。而所谓巴力门(Parliament)实含有君主,贵族院,众民院三者;必须三者共同操作,巴力门乃能构成。”[31]议会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能够反映全体民众的立法意志。议会作为立法机关不能只由君主一个人来掌管,也不能仅仅由贵族掌管,或者仅仅由民众来操作,因为那样就会分别出现三种情形,即所谓的一人独裁宪政、少数人专制宪政或者平民政体。这些政体都只代表国家一个阶层的意愿,而不能代表全体国民的意愿。由国王、贵族和民众共同执掌立法权,形成一种三个阶层共同合作的立法体制,这是英国议会制度的一个特色,它既继承和体现了传统政治的特点,也置入了具有现代法治特征的人民主权精神。从这一点来看,英国具有共和政体的特征,最高权力机构是由三种不同阶级共同支撑的,尽管只是在形式上如此。

(三)议员必备的职业素养(www.xing528.com)

议员必须具备卓越的道德与执业素养。权力者肩负着人民和国家之重任,那就必须具备相应的基本素质。“巴力门的议员遂负一国的自由权利之重寄;如此重寄的胜任不独须信赖他们所有权能,而且须信他们所有诚信、刚毅与知识。”[32]议员所应具备的人格素养主要有:诚信、刚毅与知识,这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谓的卓越法律人素质,诚信和刚毅属于品格要素,而知识则属于业务技能要素。首先,议员所应当具备的诚信品质主要体现在维护人民权利这一神圣职责上,议员所进行的立法与护法行为要得到人民的信任。换言之,议员的法律行为应当具有公信力,而且现实中也确实能够赢得人民的赞同,这就是所谓的权力取信于民。议员的诚信品质,本质上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法治质量,因为人民对于议员的信任就是对于法律现实效力的认同,是法律至尊属性在议员身上的体现。法律至尊性的实质就是人民尊严的至上性,而议员的诚信来自于法律至尊性和人民至上性。如果议员普遍地丧失或削弱了其诚信品质,那么法律的至尊性和人民尊严至上性也就得不到现实的应有保障。其次,刚毅是议员的一种职业意志能力。刚毅是一个人对于正义信念的坚守与践行所展现出的坚强意志,作为立法者和法律监督者的议员,不论遇到何种情形都必须坚定地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尤其是要具有抵御外在感性东西的诱惑,要勇于与邪恶行径做斗争,愿意为正义事业做出无私的贡献。最后,议员应当具备应有的知识。议员要真正履行好自己的神圣职责,不仅需要具有坚定的正义信念,而且还要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技能。没有广泛的法律和社会知识,就难以辨别、区分现实生活中的是非善恶,也很难准确把握法律的基本精神,更难以把法律制定好和应用好。因此,议员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基本素质与能力,即诚信、刚毅和知识,三者缺一不可。

(四)制约议会的主要因素

议会与公意、法院的关系问题。巴力门拥有无上的立法权,它可以立法,也可以任意地废除任何法律。但巴力门主权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它要受到诸多因素的约束,其中就有公意。首先,议会要受到公意的制约。巴力门在形式上享有无限的立法权,但它也必须顾及公意,而公意影响巴力门主权的主要途径是公民选举。公民只能通过选举议员来反映自己的意愿,但却并不能直接通过投票来进行立法,因为英国公民还没有进行全民公决来进行宪法等法律修改的表决权。其次,议会要受到法院的制约。英国的法院有造法的惯例,法院通过判例进行造法,“英吉利法律的极大部分为判官所造”。法院一方面通过审判来创造一些规则,另一方面司法审判又有遵从先例的传统,“法院立法似乎与巴力门的至尊性相冲突”。[33]但法院立法问题处于巴力门的监督之下,迫使法院的立法服从于巴力门的立法,这也体现着权力相互制约的宪政理念。再次,议会还受到道德力量的约束。立法要受到基本道德法则的限制。“巴力门的法案,有些人提议,是不能有效,假使他们竟抵触道德所有原理,或国际法所有原则。有些人更进一步主张,巴力门不能造成与私家道德或公家道德相矛盾的法律。”[34]自然法是神授之法,是至高无上的永恒法,巴力门也不能造出与自然法相冲突的法律。最后,后来立法要受到前面立法的限制,后法要受限于前法。国王代表着神意和主治权力,同时议会代表着民意,国王主权受到神意限制,而议会则受到民意的限制,神意是权力的内部限制,民意则是权力的外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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