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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治制度下,压制特权,维护正义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主治制度下,不允许有任何法律上的特权,任何违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要受到法律的惩处。“在法律主治之下,寻常法律处于至尊地位;同时这种至尊性实由寻常法院维持。”“巴力门的主权运行所至,必归宿于法律主治,而法律主治不特要求巴力门出而运用主权,而且要求主权以法律精神而运用。”

法律主治制度下,压制特权,维护正义

(一)法律主治:平等守法与法院主管

法律主治的基本要义是没有违法就不受任何处罚,违法行为一定会受到惩罚,而且这种惩处只能由法院来进行。法无明文禁止就不应受处罚。“在英格兰中,无一人可以因为做了不经法律明禁的行为被罚,或被勒令赔偿。每人的法律权利及责任皆由寻常法院决定。以此之故,个人的权利与其为宪法运行的结果,毋宁称为宪法成立的根据。”[35]个人权利是宪法产生的伦理根源,而权利的现实法律保障则依靠法院,法院是惩罚违法行为的唯一部门。法律主治制度下,不允许有任何法律上的特权,任何违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律主治的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武力权力的不存在;平等地遵从法律;法律保证权力对权利的保护。第一,“武力权力的不存在”,即“指明凡人民不能无故受罚,或被法律处分,以致身体或货财受累”。[36]法律至尊,就意味着权力不得运用武力,一个人只受到法律的约束,如果有违法之事,也只受法律的惩罚。这正如西塞罗曾经强调的,政府官员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向人民使用暴力,不能伤害人民。因此,不存在权力暴力是法律主治的一个底线,现代法治的核心主题就是把权力约束在法律理性之内,防止权力滥用。第二,法律主治的第二层含义是平等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至尊就是对特权的否认。“第二个概念指明,在英格兰四境内,不但无一人在法律之上,而且每个人,不论为贵为贱,为富为贫,须受命于国内所有普通法律,并须安居于普通法院的管辖权之下。”[37]这就是平等守法原则,是指每个人都毫无例外地遵守法律,都必须受到法院的管辖,因而平等守法的实质就是反特权。第三,法律主治的第三层含义是法院要为人民的权利保障提供保证。“其三目,宪法的通则形成于普通法院的判决”[38],“英吉利法院及巴力门常用法律行为,以测定元首及公仆所有地位,即以保障个人权利”。[39]法院要为人民权利救济提供最后一道防线与保障,法律主治的最终表现就是法院主治,法院要对一切侵犯人民权利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以上这三个层面可以简化为:权力为民、平等守法、法院主管。总之,法律主治就是指法律为人民提供安全保障,这种保障是通过人人守法与法院救济来实现的。法律主治就是人人的行为都要以法律为准则,权力不得滥用、违法必究、法律惩处都由法院主管。

(二)法律至尊:法院至尊与人民信任(www.xing528.com)

法律主治的具体化,就是法院公正审判与人民普遍守法,法律的至尊性在执法与守法中得以彰显。“在法律主治之下,寻常法律处于至尊地位;同时这种至尊性实由寻常法院维持。”[40]法律至尊是法律本身所应享有的至高无上之尊严,因为法律就是人民意愿的反映,应当得到人民的尊重,而现实的法律尊严是人民自愿给予的。法院对于政府违法行为拥有依法惩处的权力,政府在违法侵害公民时也同样应受到法院的审判。法院审判的目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人民的权利,法院依法审判官员违法行为也同样是为了法律的至尊和人民的权利。“抑在英吉利法律中,凡官吏奉命行事,而至于侵害寻常百姓的个人权利,纵使他以善意执行上官命令,亦不能引以自卫。又凡官吏犯了罪过,他必须受制于寻常法院,概与寻常百姓无异。”[41]官吏职务违法侵犯个人权利,这个官吏本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是由政府为这个官员的罪过责任“买单”。法律的至尊来自于人民对法律的信任,来自于人民对于法院审判的信任。“综合以观,我们可以推知民间所以尊敬法院,并不要服从个人,只要服从法律。换言之,法律的至尊性是民间对于判官的尊敬所从出。”[42]法律至尊的精神,在现实中就转换为法院的至尊,这是应然意义的法律至尊。

但是,现实的法律至尊精神的践行却并不理想,法院也时常沦为政府的工具。“在法律主治之下,法院不应该成为政府的工具;若法院竟转变为正义的工具,个中有极大危险。”[43]法院独立司法是法律主治的一个基本环节,是依法治国在法律制度上的根本保障。法院是法律主治的独立承担者之一,他与政府是并列的国家机构,政府也必须受制于法院的法律管辖之下,而不是相反。法院一旦沦为政府随心所欲的私人工具,那么法律主治精神也就彻底泯灭了。

总之,法律至尊有两个方面要素,法院至尊与人民敬法,而这两个方面其实是一个问题,法律至尊的本质是人民权利至尊。“上文分析法律主义的要素为二端:其一是法院的尊严地位;其二,是国民的守法精神。”[44]法律尊严,来自于法院、法官的依法行事,法院的尊严。这些都最终来自于人民对于法律和法院的信任,亦即法律和法院的现实形象应该得到人民的认可。巴力门主权,是英国的最高统治者,但却是统而不治,巴力门没有操作行政大权,也不能直接过问法院行为,而只能通过弹劾来促使法院独立公正行事。因而,英国的巴力门的主要功能就是维护法律尊严。“巴力门的主权运行所至,必归宿于法律主治,而法律主治不特要求巴力门出而运用主权,而且要求主权以法律精神而运用。”[45]这就是巴力门主权与法律主治的辩证统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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