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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法哲学思想范式的自然法批判与继承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马里旦看来,传统自然法理论的错误在于,它把人定法视为人们对于自然法的一种完全接受,把人定法与自然法在内容上等同起来了。理性主义法学混淆了人定法与自然法的调整范围,错误地认为人定法完全是对自然法的模仿。马里旦在批判的基础上又继承了传统自然法理论的一些精神内核,强调人法与自然法的内在渊源关系,揭示了自然法的真理本性,从而阐释了人定法的正义神圣性及其伦理根源。

经典法哲学思想范式的自然法批判与继承

在马里旦看来,传统自然法理论的错误在于,它把人定法视为人们对于自然法的一种完全接受,把人定法与自然法在内容上等同起来了。而真实的情况却是,自然法只是与道德相关的权利义务法则,而人定法并不把所有道德问题都规定下来,而且人定法不仅涉及道德问题,还涉及除道德之外的其他问题。理性主义法学混淆了人定法与自然法的调整范围,错误地认为人定法完全是对自然法的模仿。“理性主义人权哲学的一个主要错误是仅将实在法视为自然法的复制品。他们忽视了自然法留而未决的人类事务场域。这些事务由各种不同的社会生活条件和人类理性的自由选择决定。前已述及,自然法所涉及的是与‘行善避恶’这一第一原则必然相关的权利义务。”[18]自然法并不涉及道德之外的社会事务,而这些与道德无关的社会事务完全由人们自己决定。自然法对于这些非道德事务并不关注,因此,自然法并非是无所不包的人们行为法则,而只局限于道德道德领域就“行善避恶”这一总法则。

马里旦在批判的基础上又继承了传统自然法理论的一些精神内核,强调人法与自然法的内在渊源关系,揭示了自然法的真理本性,从而阐释了人定法的正义神圣性及其伦理根源。首先,人法来自于自然法,人法与自然法这种契合性使得人法具有了正义性。“正是因为与自然法的基本戒律存在高度的契合,人法才成为了一种更高程度的正义,更趋完善。”[19]正义是人定法的基本理念,人定法是对于自然法的承认。“行为与理性的符合就理解成行为是来源于一个既定的、先在的模式。这一模式是由正确的理性按照正确的本质确定的,所以应当获得永恒性的、普遍性的承认,而不用区分时间和地点。”[20]自然法现实化为人定法便具有了行为模式的规范性,进而成为人们行为的标准,而这种行为模式本身应该是具有普适性的永恒法则,这种普适性就是自然法适用于任何时期和任何地点。其次,自然法与人定法都源自理性,而这个理性不是主观能力,而是一种公理性的东西,是与最为一般的真理相关联的东西。“因为每一类法律都是理性的作品,所以自然法的渊源也必然是理性:不是人类理性而是固有理性,是与终极真理关联的理智,永恒法就是从它而来。”[21]自然法就是一种绝对的道德律令,具有至上性和先验性,这是与卢梭的公意和康德的道德律令具有同等意义的概念,人对于这种道德律令只有服从的义务。自然法具体化为人定法,人定法就具体展现为政治平等权、法律平等权和职业平等权。“政治平等权,保证每个公民在国内都拥有地位、安全和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以独立的司法权为前提,保证每个人都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如果违反了法律只受法律的制裁;所有公民根据自己能力平等被接受为公职人员的权利,不受种族或社会歧视,自由进入各种职业的权利。”[22]当代自然法的根本原则就是平等,人人都享有政治平等权、法律平等权和职业机会平等权。政治平等权就是每个人都享有得到权力平等保护的权利,享有其地位、安全和自由得到政治上保障的权利;法律平等权利就是每个都享有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法律要给每个人以平等地司法保护,法律要对于违法行为予以制裁;职业机会平等权是指依据人的能力而求得相应职业的权利,在职业平等上要反对社会偏见或种族歧视,每个人都拥有自我决定从事何种职业的自由权利。(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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