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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勒对实证法学的批判及其影响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富勒对实证法学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实证法学错误地把法律视为政府意志的单向性,而法律应该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双方意志的契合;二是实证法学忽视了法律背后的道德价值,不承认法律尊严与人格尊严的统一性。其次,实证法学忽视了法律背后的道德价值。

富勒对实证法学的批判及其影响

富勒对实证法学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实证法学错误地把法律视为政府意志的单向性,而法律应该是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双方意志的契合;二是实证法学忽视了法律背后的道德价值,不承认法律尊严与人格尊严的统一性。首先,实证法学只重视法律的形式,片面地认为法律是政府强加于公民的命令,即“法律不应该被看作是公民与政府之间的目的取向互动的产物,而是一种发自于政府而强加于公民的单向权威投射”。[24]实证法学只强调法律的单向性,而否定了官民之间的相互性,法律易于被理解为政府强制人民服从的工具,而统治者可以不受法律的统治或约束,这就从根本上违反了法律的普遍性,否定了同样情况同等对待的基本法则。“在法治原则之下,对公民行为的控制不是通过就事论事的指令,而是借助体现类似案件会得到类似处理这一原则的一般性规则来实现的。”[25]法治不是一种命令性管理体系,不是单向权力投射,而是一种互动机制。“一套法律系统的动作有赖于立法者与守法者之间的一项合作努力——一种有效的、负责任的互动。”[26]法治的这种互动性只是用来防止立法者的偏差或不尽责任心。其次,实证法学忽视了法律背后的道德价值。最为重要的是,法律的道德中隐含了关于人的理解。“要开展使人的行为服从于规则之治的事业,必然需要信奉这样一种观念,即:人是或者能够变成一个负责的理性行为主体,能够理解和遵循规则,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何偏离法律的内在道德之原则的事件都是对作为负责理性行为主体的人之尊严的一次冒犯。”[27]法律是一种基于行为规则的正义事业,要使人们自愿遵从法律规则就必须使法律体现基本的道德理念,而基本道德理念的核心就是人的尊严。人们只有在法律符合基本道德理念的前提下才会自愿地使自己的行为与法律规则相一致,因为他们知道他们所遵从的法律体现着人们的基本尊严,对法律的尊重就是人们对自己尊严的尊重。(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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