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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义务: 尊重法律和权利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的命令也必须尊重法律,那种不尊重法律的政府命令不仅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而且也是对人的权利的严重侵犯,因而,政府蔑视法律的行为就是对侮辱个人尊严的可耻行径。如果政府没有履行好其平等关注和保护每个人的权利的神圣责任,那么个人权利就不可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与维护,法律的尊严也势必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维护,因为政府是法律和权利的法定维护者与忠实执行者。

政府义务: 尊重法律和权利

政府负有保护个人权利的责任,而那些不仅不保护个人权利反而侵犯个人权利的政府,就是无耻的政府,侵权就是对个人人格的侮辱。“如果政府侵犯了个人权利,它就是侮辱了个人。”[71]德沃金以个人言论为例,来阐明政府应该如何正确对待个人权利。只有个人言论会侵犯到他人的权利,而且当政府又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阻止他时,政府才可用强制手段来阻止他的言论,否则,阻止他的言论就是权力侵权。如果政府强迫一个人自证其罪或禁止他说话,就是对于他的言论自由的侵犯。“对于这个国家来说,这是很可耻的。”[72]对法的尊重与对权利的尊重是辩证统一的,政府要尊重人的权利就必须尊重法律。“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忽视法律同野蛮的命令的区别,它也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如果政府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73]对法律的尊重不仅是一般个人的义务,也是政府的义务,而且只有政府尊重了法律,一般人才会相信法律的尊严。德沃金不是从法的命令而是守法的角度来定位政府的,一个政府的好坏不是看其是否是命令发出者,而是看其是否充分尊重了法律。政府的美德只有一个指标,那就是尊重人的权利,而对法律的尊重本身就是对人的权利的尊重。政府的命令也必须尊重法律,那种不尊重法律的政府命令不仅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而且也是对人的权利的严重侵犯,因而,政府蔑视法律的行为就是对侮辱个人尊严的可耻行径。个人权利的实现与维护离不开政府,政府的职责就是维护个人的权利,政府的美德就体现在其责任上。如果政府没有履行好其平等关注和保护每个人的权利的神圣责任,那么个人权利就不可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与维护,法律的尊严也势必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维护,因为政府是法律和权利的法定维护者与忠实执行者。

政府的合法性在于其维护权利的使命,这在洛克等人那里已经得到了一定的阐述,而德沃金的政府权利说并不仅仅停留在此层面上,而是突出了“平等”原则。“我的论点中的核心概念不是自由而是平等。”[74]德沃金强调的主题是政府在关心和尊重人民时要坚持平等对待原则,“政府不仅仅关心和尊重人民,而且必须平等地关心和尊重人民”。[75]政府在关注人民时要一视同仁,不能有偏爱或歧视之嫌,“必须平等地关心和尊重人民”。“我提议,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对待的权利必须被当作自由主义平等概念的根本要素。”[76]德沃金的权利概念,不是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而是受政府平等保护的权利,这种平等受保护的请求权就相当于洛克的政府裁判权、执法权与惩罚权。与罗尔斯的作为自由平等的人的理念相比,德沃金的人的理念只有平等并无“自由”。显然,德沃金平等权利理论的根本意图并不在于阐明个人的自由问题,而是对政府执政理念的一种重新界定。这样一种政府执政理念是政府必须遵守的公理性规则,要求政府始终不渝地把每个人都当作平等的人,并给予同等的关心和尊重。这就是平等人格、权利人格和尊严人格为一体的法权人格理念,是法权人格理念的又一视角,即从政府与个人的新型关系的角度来深化了法权人格理论的内涵。

总之,权利是法律和政治的共同道德基础,也可以理解为,权利是联结法律和政治的中介,而联结官民关系的中轴是法律。权利是人民与政府得以发生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基石,人民拥有请求政府给予平等关爱的权利,而这种权利也正是政府的义务,即政府应当承担起人民请求关爱的义务。履行关爱民众的义务也是一种美德,这就从道德角度揭示了政府的职责或属性。正如洛克宣扬的,保护个人自由权利是政府的唯一职责。权利是政府存在的道德依据,如果政府没有履行其保护权利的义务,那么政府也就失去了存在的道德合理性根基。这里的平等也有相应的两层含义:一是公民平等的请求保护权利,不能一部分人拥有请求保护权,而另一部分却被限制或剥夺了相应的请求权利,那就是程序法上的不平等,如种族或性别歧视,这在美国是普遍存在的历史问题。平等的第二层面的含义是,政府必须平等地给予每个公民以平等的关注与保护,要做到不偏不倚,同时更要给予弱者以更多关注。

[1][法]雅克·马里旦:《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鞠成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3页。

[2][法]雅克·马里旦:《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鞠成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

[3][法]雅克·马里旦:《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鞠成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9页。

[4][法]雅克·马里旦:《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鞠成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5][法]雅克·马里旦:《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鞠成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6][法]雅克·马里旦:《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鞠成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2页。

[7][法]雅克·马里旦:《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鞠成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9页。

[8][法]雅克·马里旦:《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鞠成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0页。

[9][法]雅克·马里旦:《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鞠成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2页。

[10][法]雅克·马里旦:《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鞠成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4页。

[11][法]雅克·马里旦:《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鞠成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5页。

[12][法]雅克·马里旦:《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鞠成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7页。

[13][法]雅克·马里旦:《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鞠成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0页。

[14][法]雅克·马里旦:《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鞠成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0页。

[15][法]雅克·马里旦:《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鞠成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60页。

[16][法]雅克·马里旦:《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鞠成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72页。

[17][法]雅克·马里旦:《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鞠成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6页。

[18][法]雅克·马里旦:《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鞠成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58页。

[19][法]雅克·马里旦:《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鞠成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77页。

[20][法]雅克·马里旦:《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鞠成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49页。

[21][法]雅克·马里旦:《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鞠成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页。

[22][法]雅克·马里旦:《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鞠成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80页。

[23][美]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89页。

[24][美]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37页。

[25][美]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44页。

[26][美]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53页。

[27][美]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89页。

[28][美]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8页。

[29][美]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1页。

[30][美]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11页。

[31][美]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6页。

[32][美]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14页。

[33][美]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15页。

[34][美]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38页。

[35][美]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37页。

[36][美]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96页。

[37][美]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96页。(www.xing528.com)

[38][美]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02页。

[39][美]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24页。

[40][美]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51页。

[41][美]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42页。

[42][美]朗·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58页。

[43][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330页。

[44][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3页。

[45][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7页。

[46][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10页。

[47][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4页。

[48][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31页。

[49][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33页。

[50][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330页。

[51][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

[52][美]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53][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54][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66页。

[55][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70页。

[56][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72页。

[57][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70页。

[58][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02页。

[59][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72页。

[60][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77页。

[61][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330页。

[62][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英、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73页。

[63][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英、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中文版序言第3~4页。

[64][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英、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4页。

[65][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英、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导论第7页。

[66][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英、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32页。

[67][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英、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43页。

[68][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英、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45页。

[69][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英、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65页。

[70][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英、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66页。

[71][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英、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66页。

[72][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英、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70页。

[73][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英、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73页。

[74][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英、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362页。

[75][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英、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362页。

[76][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英、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3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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