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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民事诉讼法中的特殊情况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民诉解释》第330条、第336条、第339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当根据下列规则依法处理。也就是说,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主管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应当受理的其他事由的,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而不需要再发回重审。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处理民事诉讼法中的特殊情况

根据《民诉解释》第330条、第336条、第339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的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当根据下列规则依法处理。

(一)对不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处理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也就是说,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的主管范围,或者具有依法不应当受理的其他事由的,可以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而不需要再发回重审。这样处理有利于=节省诉讼资源,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二)二审中当事人的诉讼承担

1.当事人为自然人

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

2.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当事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或合并,应当由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原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二审人民法院没有必要将案件发回重审,可以直接裁判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原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这样处理同样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讼累。(www.xing528.com)

(三)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处理

根据《民诉解释》第33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对二审程序中当事人和解的处理

对于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处理:

(1)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的,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2)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撤诉的,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以体现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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