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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民事诉讼法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对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确定案由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程序——民事诉讼法

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94条新增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于双方当事人依据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是指对于涉及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依法成立的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后,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的一种新的案件类型。

(一)申请与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具有下列条件:

1.须有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申请。

2.须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的规定提出申请。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只有《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做出了相关规定。因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须按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提出。

3.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出。

4.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当然,这种规定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的前提下进行协议管辖。

此外,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等。(www.xing528.com)

基层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对确认申请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不受理司法确认申请的情形包括:第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二,确认身份关系的;第三,确认收养关系的;第四,确认婚姻关系的;第五,涉及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纠纷。对于符合上述情形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对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决定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确定案由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一方当事人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该当事人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再申请确认。

(二)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方式

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审查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和有限的实体审查相结合的方式,也就是书面和庭审结合的审查原则,这种方式更符合这一特别程序的性质。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于案情复杂或者涉案标的额较大的案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询问,并采取必要的实质审查和证据调查。

(三)人民法院对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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