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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执行主体和权利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执行主体,是指依照执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者终结的组织或者个人。执行主体是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和执行参与人等。(一)执行机构执行机构,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负责执行法律文书的职能机构。执行机构通常由人民法院院长、执行(庭)局长、执行员、执行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组成。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享有和解、执行救济等权利。

民事诉讼法:执行主体和权利

执行主体,是指依照执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者终结的组织或者个人。执行主体是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执行机构、执行当事人和执行参与人等。

(一)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负责执行法律文书的职能机构。新修订的《民诉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通常由人民法院院长、执行(庭)局长、执行员、执行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等组成。其中,法院院长、执行局长领导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员是代表法院行使执行权的人,是执行工作的组织者和指挥者;执行法官是负责执行过程中实体争议处理和程序违法救济的审判员;书记员是执行过程中的记录员,并协助执行员开展执行工作;司法警察受执行员的指挥,维护执行秩序,协助执行员与书记员做好有关执行工作。

(二)执行当事人(www.xing528.com)

执行当事人,是指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即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与义务人。债权人享有申请执行权、变更执行请求权、撤回执行申请权等;债务人享有要求保留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及生产必需的设备、资金等权利。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享有和解、执行救济等权利。

在执行过程中,因某种特殊原因的发生,可能导致执行当事人的变换。执行当事人变换的事由主要有:①作为执行当事人的公民死亡,由其继承人作为执行当事人继续进行执行。如果义务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不发生义务人变更,可直接执行义务人的财产;②作为执行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参加执行;③作为执行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由名称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执行当事人;④以其他组织名义参加诉讼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可执行该法人的财产。

(三)执行参与人

执行参与人,是指法院和执行当事人以外参与执行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具体包括执行协助人、见证人、代理人、翻译人员、成年家属,以及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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