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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证据与言词证据之比较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又称为第一手证据,如目击证人对其亲眼所见所作的证词。原始证据由于未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因而其证明力要强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为载体,以其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故又称人证。

原始证据与言词证据之比较

根据不同的标准,学理上对民事诉讼证据进行了不同的分类: 本证与反证、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等,下面分别予以论述。

一、本证与反证

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对待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用来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存在的证据叫做本证;不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的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真实的证据叫做反证。反证的作用在于削弱、动摇本证的证明力。因此,在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本证并使事实的认定发生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变化时,对方当事人才有提出反证的必要。

由于证明责任不完全分配给原告一方,所以,本证与反证的划分同举证人在诉讼中究竟是处于原告还是被告的诉讼地位无关,原告所举的证据并非都是本证,被告所举的证据也并非都是反证。区分本证与反证的实践意义在于:

1.本证与反证对证明的要求不一样。本证必须达到使审判人员确信本证的事实极有可能存在的程度;而反证只要能够达到动摇审判人员对本证的事实确信的程度,使其真伪不明就行了。形象地说,如果说本证要证明某一待证事实为真,或者起码是八九不离十这种程度的话,那么,反证只要证明本证的事实有五六成的把握,达到可以判定其为假或者真假难辨的程度就可以了。

2.明确调查证据的顺序。在本证与反证都已提出的情况下,法官应先调查本证,如果本证的证明力很弱,明显达不到证明标准,就没有必要再对反证进行调查。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联系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具有直接联系,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待证的案件事实之间具有间接联系,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不同。[2]直接证据由于能够单独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其证明力要强于间接证据;间接证据由于必须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其证明力要弱于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也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 一方面,它可以用来补充直接证据的效力,对案件事实起辅助的证明作用;另一方面,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可运用多个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来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3](www.xing528.com)

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 ①促使当事人尽量收集和提供直接证据,而运用间接证据时需注意形成证据链条;②促使人民法院谨慎对待间接证据。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按照证据来源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原始出处的证据,又称为第一手证据,如目击证人对其亲眼所见所作的证词。传来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衍生的,经过复制、转述、传抄等中间环节得来的证据,又称为派生证据,如复印件。

原始证据由于未经过任何中间环节,因而其证明力要强于传来证据。传来证据由于间接得来、容易失真,因而其证明力较弱。但传来证据在诉讼中也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它可以作为获得原始证据的线索;另一方面,在获得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可用传来证据来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当然,相比较直接证据而言,用传来证据来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必须符合更为苛刻的条件,如《民诉法解释》第111 条的规定。

区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意义在于: ①促使当事人尽可能地收集和提供原始证据;②促使人民法院谨慎对待传来证据,不轻易加以认定。

四、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根据证据所依附的载体及表现的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以人为载体,以其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故又称人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都属于言词证据。鉴定意见虽然具有书面形式,但其实质是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判断性意见,在法庭审理时,鉴定人有义务出庭,当事人有权对其进行询问。所以,鉴定意见也是言词证据。实物证据,是指以客观存在的物体或者物体上的特征作为证据表现形式的各种证据,故又称物证。此处的“物证”的含义和《民事诉讼法》中法定证据之一的“物证”的概念含义不尽一致。《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中,物证和书证是典型的实物证据,一般将电子数据作为书证对待,因而它也可被看作实物证据。勘验笔录不反映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和分析意见,是一种客观记载,故也属于实物证据。而视听资料是否属于实物证据,学术界有不同的意见,一般认为,视听资料是一种特殊的物品,也属于实物证据。

区分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意义在于理解各自的特点,从而有针对性地区别对待。言词证据信息量大,但容易失真,所以,对于言词证据,审判人员要创造条件,让陈述者能够客观、全面地提供;另外,要严格审查,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实物证据容易灭失,要注意及时固定和保全。对需要借助科学技术、特殊设备和专业知识的,应尽量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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