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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的效力和对反悔的处理-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小霍霍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的调解文书,是对当事人协议的确认,是调解协议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的法定条件。这就是法院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调解书和特定的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法院的生效判决一样,当事人即丧失了上诉权。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

一、调解书的效力

调解协议的效力,是指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由法院所制作的调解文书在法律上的拘束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人民法院制作调解文书的前提和基础。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对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合意,仅具有契约的性质,只有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人民法院的调解文书,是对当事人协议的确认,是调解协议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的法定条件。生效的调解书与调解笔录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 一) 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或者调解笔录生效后,表明双方当事人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达成共识并且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转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若当事人再就相同法律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47 条之规定,认定构成重复起诉,裁定不予受理。这就是法院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 二) 结束诉讼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的确认。因此,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调解笔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经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这是调解协议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调解书和特定的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法院的生效判决一样,当事人即丧失了上诉权。即使当事人对法院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有异议,也不能提起上诉。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但是,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所以,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如果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方式进行救济。

( 三) 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够自觉履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调解协议所确定的义务,于是就产生了强制执行的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第234 条规定: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因此,调解书的执行在程序上与判决书的执行适用同样的程序规则,并无差异。根据《调解规定》第15 条的规定,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253 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调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经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权和优先权不受影响。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 条规定处理。

二、当事人反悔及其处理

调解协议虽然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但有的当事人对已经达成的协议事后又会反悔,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 ①调解书送达前( 或生效前)反悔;②调解书送达后( 或生效后)反悔。

对当事人的反悔,应当根据反悔的不同情况做出恰当的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如调解书送达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表明当事人不同意按调解协议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此时,人民法院应及时对案件进行判决。调解书送达后,当事人反悔的,由于调解书已经生效,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150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需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应当经其同意。该第三人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裁判。(https://www.xing528.com)

【本章小结】

1.本章阐述了诉讼调解的概念,介绍了诉讼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沿革,叙明了诉讼调解的自愿、合法、保密、灵活原则,诉讼调解的范围、程序和方式以及协议的效力等一系列内容。

2.诉讼调解,也称司法调解或者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或者确认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诉讼调解在我国经历了形成与发展、诉讼调解的弱化、诉讼调解的强化这三个发展阶段,现在的诉讼调解在我国的纠纷解决方式中处于重要的地位。

3.诉讼调解的理论依据有以下四点:①私法自治要求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②民事诉讼契约的理念; ③平息纠纷、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的是我们坚持诉讼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依据; ④诉讼调解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

4.诉讼调解的正常运行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其中,本章着重论述了自愿,合法,事实清楚、分清是非,保密,灵活这五个原则。

5.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是指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由法院所制作的调解文书在法律上的拘束力。

【思考题】

1.什么是诉讼调解? 它与诉讼外的调解有什么不同?

2.诉讼调解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3.简述诉讼调解的基本原则。

4.论述诉讼调解文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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