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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第5版)》:当事人再审申请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小谭同学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 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多头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应当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只有在

一、申请再审的概念和意义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有着重要的意义,这种启动方式符合民事诉讼的规律及本质特征。纵观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绝大多数国家将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利赋予当事人,这是因为当事人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实际承受者,最容易感受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正确与错误,同时,当事人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享有处分权,最有权决定是否需要再审。赋予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有助于优化审判监督程序,促进我国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要由当事人进行,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需要和现代民事诉讼基本法理的要求。市场经济要以尊重个人价值、个人本位的观念为基础,其发展完善也要以确认、保护个人的权利为条件。市场经济强调主体的独立性、意志自由和主体间的平等性,反映在程序法制度上,就是当事人应当成为诉讼的主体,而不是听从审判的客体;程序的设计构思及运作应当符合程序参与者的意志,同时还应赋予程序主体一定的程序参与权和选择权。民事诉讼作为解决人们私权争议的程序制度,当事人在程序中应具有主体地位,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因此,当事人应当最有资格决定是否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

申请再审和起诉、上诉一样,均属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应当引起相应诉讼程序的发生。但申请再审所针对的毕竟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因此,申请再审的条件理应比起诉、上诉的条件更为严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 条的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②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③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④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⑤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⑥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⑦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⑧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⑨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⑪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⑫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⑬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 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民诉法解释》第380 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院(https://www.xing528.com)

《民事诉讼法》第199 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原则上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只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才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之所以规定原则上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因为由上级法院纠正错误效果更好,也有助于避免当事人多头申诉,影响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但如果所有再审申请都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会给当事人造成交通、时间等方面的不便。据此,为方便公民个人申请再审,其既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如果当事人分别向原审法院和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且不能协商一致时,冲突就会发生,针对这一情况,《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应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本条规定还体现了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衔接。在司法实践中,一个很突出的问题是,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因对判决不服,就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205 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 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200 条第1 项、第3 项、第12 项、第13 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 个月内提出。”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

五、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3 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民诉法解释》第378 条规定,再审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②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③具体的再审请求;④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5 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5 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民事诉讼法》第204 条第1 款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 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当事人反映“申诉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原来的法律没有对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期限作出规定,导致一些法官不及时处理案件,造成案件积压,许多当事人在递交再审申请书之后迟迟不能得知再审审查的结果。《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期限作出规定十分必要,在这3 个月内,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完毕并作出是否启动再审的裁定。

为合理配置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多头申请再审,《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应当首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只有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才可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检察建议: ①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②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③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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