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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解读】公民失踪案件解析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 条的规定,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公告寻找失踪人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必经程序。公告期满,该公民仍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确认申请该公民失踪的事实,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

【最新解读】公民失踪案件解析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无音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案件。

法律设立宣告公民失踪制度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1.公民失踪以后,其财产无人管理,难免遭到毁损、灭失或不法侵害。宣告公民失踪以后即可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以保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

2.通过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为失踪人支付所欠税款、债务以及应付的其他费用,避免了因公民失踪而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

3.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是法定的诉讼担当人,可以成为适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①公民下落不明满2 年。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 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当自音讯消失之次日起重新计算满2 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②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下落不明公民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失踪申请的,列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书应载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www.xing528.com)

2.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3 条的规定,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并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管理人。

3.公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应当记载下列内容: ①被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法院申报其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否则,被申请人将被宣告失踪;②凡知悉被申请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在公告期间内将其所知道情况向受理法院报告。公告期间为3 个月。公告期间是寻找该公民、等待其出现的期间。公告寻找失踪人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必经程序。因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只是一种推定,而这一推定又将给被宣告失踪的公民带来重大影响,为了充分保护该公民的民事权益,使判决建立在慎重、准确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必须发出公告。

4.判决。公告期满,该公民仍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确认申请该公民失踪的事实,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如公告期内,该公民出现或者查明其下落,人民法院则应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

三、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判决公民失踪的同时,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民法典》第42 条规定: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44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经人民法院指定后,代管人申请变更代管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申请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申请人的代管人身份,同时另行指定财产代管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另外,《民法典》第44 条规定: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以原指定的代管人为被告起诉,并按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财产代管人应以失踪人的财产清偿失踪人的债务。对于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以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并不因此而消灭,与失踪人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也不发生变化。例如,在宣告失踪以后涉及继承问题的,仍然应当为失踪人保留其应当继承的份额。

四、宣告失踪判决的撤销

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判决,是根据法定的条件所作的推定,因而被宣告失踪的人完全有可能重新回到原居住地或者与利害关系人取得联系。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了他的下落,宣告失踪的判决就不能继续有效。经该公民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原判决撤销后,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终止,应把代管的财产及时返还给该公民。除此以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失踪人重新出现,还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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