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督促程序启动的分析介绍

督促程序启动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3 条第1 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根据这一规定,按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无权以争议金额超出其级别管辖的最低金额为由对支付令案件行使管辖权。

督促程序启动的分析介绍

一、支付令的申请

督促程序可由债权人申请支付令而开始。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3 条第1 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可见,如果诉讼案件中,原告以起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能转入督促程序。有权提起支付令申请的,是依法享有债权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被申请人是依法负有清偿义务的债务人。

( 一)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4 条和《民诉法解释》第429 条的规定,支付令的申请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仅限于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和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2.债权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债权已经到期,是指债权人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偿还期限。数额确定,是指作为请求给付标的物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数额很明确且双方无争议,不需要再调查取证加以认定。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这是指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没有给付金钱等其他债务,如果申请人对债务人有债权,但也有债务,就不能申请支付令。也就是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必须是单向的且不附任何条件。单向关系是指只有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先履行给付义务或者同时履行的给付义务,债务人则相应地享有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债权人不得申请法院发出支付令。

4.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不能申请支付令。这是因为债务人如果不在我国境内,则需要外交送达,而外交送达耗时过长,无法满足督促程序快速迅捷地解决纠纷的要求。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则需要公告送达,而公告送达只是一种推定送达,它不能保证受送达人准确知悉公告的内容。

5.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能够送达,是指能够通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直接送达,或者通过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送到受送达人手中。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31 条的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6.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7.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如果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矛盾较大,且诉前保全是为通常诉讼程序作准备的,如用督促程序解决,不符合督促程序的目的。

( 二) 申请支付令的方式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 ①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②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③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及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事实和证据;④申请发出支付令的法院。

( 三) 申请效力

申请效力是指支付令的申请在法律上的效果。支付令申请的法律效力有: ①引起督促程序的发生;②请求权的时效中断。(www.xing528.com)

( 四) 支付令的驳回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30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其申请: ①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②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③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④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发现不符合《民诉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 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二、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 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民诉法解释》第23 条则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 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应当注意的是,《民诉法解释》第429 条第3 款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根据这一规定,按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管辖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无权以争议金额超出其级别管辖的最低金额为由对支付令案件行使管辖权。至于哪个是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取决于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例如,如果是因合同关系请求对方当事人给付金钱,可以向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如果是借贷关系,可以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另外,《民诉法解释》第427 条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请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由审判员一人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时,应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审查的范围包括下述事项:

1.审查申请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书的内容是否明确。手续不完备,内容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

2.审查主体资格。申请主体的资格包括申请人是否是依法享有债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是公民的,还应当审查其是否有诉讼行为能力;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审查请求的内容。如对请求给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给付范围、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债务是否到期、债权是否合法等予以审查。

4.审查有无证据。

5.审查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6.审查支付令能否送达债务人。申请书应当具体明确地写明债务人的住所,住所不明者不能适用督促程序。

人民法院审查债权人的申请后,如果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请求给付的内容是有根据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通知债权人。经审查,债权人的申请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在15 日内裁定驳回申请,债权人对该裁定不得上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