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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送达的介绍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姚姚 版权反馈
【摘要】:涉外民事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的特殊性。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包括涉外民事诉讼文书的域内送达和域外送达。依法律规定,凡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者,按国内民事诉讼送达方式送达。

涉外民事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的特殊性。涉外民事诉讼的送达包括涉外民事诉讼文书的域内送达和域外送达。依法律规定,凡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者,按国内民事诉讼送达方式送达。凡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者,采取下列方式送达:

一、直接送达

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二、依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按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订有或共同参加了某一国际条约,而该条约中又有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规定时,诉讼文书送达均按该条约规定办理。目前,我国已先后与法国、波兰、比利时、意大利、土耳其等国签订了司法协助协议。1991 年,我国又加入了于1965 年11 月在海牙订立的《海牙公约》。这些协议和公约都规定,各有关国家要指定一个机关作为中央机关和有权接受外国通过领事途径转递文书的机关,我国指定的中央机关为司法部。我国人民法院向缔约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时,可依协议或公约规定,先将请求书( 附上送达的文书或其副本)送交有关高级法院转最高人民法院,再转司法部,由司法部按照公约规定的格式制作请求书、被送达文书概要和空白证明书,与文书一并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中央机关,再由该机关依本国法律安排送达。

三、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外交途径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所在国已与我国建立但尚未签署司法协助协议,也未共同加入有关国际条约,按互惠原则通过外交机关协助而实施的送达。按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向国外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1.要求送达的法律文书须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由外交部领事司负责转递。

2.须准确注明受送达人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及其在国外的详细外文地址,并将该案件的基本情况函告外交部领事司,以便转递。

3.须附有送达委托书。

外交途径送达诉讼文书的收费,按对等原则办理。

四、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https://www.xing528.com)

此送达方式主要适用于受送达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受送达人在我国境内又没有住所的情况。这时可以由我国驻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使、领馆代为送达。由于这种送达方式涉及驻在国的法律和国家利益,通常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①只能向本国公民实施送达行为;②不得违反驻在国法律;③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五、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向受送达人委托的代理人送达诉讼文书简便易行,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做法,其行为效力为多数国家所认可。受送达人的代理人应是有权接受送达的代理人,像许多国家一样,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的尺度是: 只要代理的委托事项中没有排除地写明不得代受送达,即视为他是有权代受送达文书的代理人。

六、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这种送达主要针对受送达人是外国企业或组织的情形。外国企业或组织在我国境内无住所时,可通过他们设立的代表机构送达。代表机构既然可以代表受送达人处理业务,当然也应有权收受诉讼文书。没有代表机构但在我国境内有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时,只要他们有接受诉讼文书的授权,也可向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送达。这种送达方式无任何中间环节,故简便、迅速。

七、邮寄送达

涉外民事诉讼中,利用邮寄送达方式须以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为前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3 个月,如果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不反对邮寄送达,我国和德国、埃及、土耳其等国对此则持否定态度

八、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九、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国际民事诉讼中通用的方法,它适用于上述几种送达方式无法或难以送达的情形。我国涉外民事诉讼中,公告送达是指将应送达的诉讼文书张贴于法院公告栏内,同时,将公告送达事项刊登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自公告之日起满3 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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