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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实践: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作为提高整个建筑行业规范性的其他法律部门的一项条款。但对于劳工工资保障来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仅为一种锦上添花之举。适当限缩执法者在解决劳工欠薪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对执法不力的主体,依法严格追究其所应承当的责任。

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实践: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一,拖欠工资问题属公法调整之范畴,是私法难以承受之重。私法只能在公法的规范下解决薪酬量的问题。从上文对拖欠劳工工资的原因分析来看,拖欠劳工工资问题的存在绝不是建设工程价款不能依约偿付那么简单。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作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利,保障农民工基本生存权之解读,把劳工工资的发放完全归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实乃过分夸大了该权利的作用,误读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也弱化了其他法律理应对劳工权利的救济,具体说来,劳工工资应属公法保护之范畴。

第二,承包人是否能够获得工程价款和建筑工人能否拿到工资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如果将建筑工人的生存利益主要寄托于建设工程价款的实现上,既不能切实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让工人劳动权利保护的立法方向产生偏颇,实乃本末倒置。反过来说,即使承包人通过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在先获得了建设工程的款项,但若没有相关劳工工资发放法律的保障,也不能百分之百地确保承包人将其获得的工程款项及时如数发放与劳工,因此,劳工工资发放的保障,关键问题不在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而在于有没有切实的法律,保障劳工工资。当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作为提高整个建筑行业规范性的其他法律部门的一项条款。但对于劳工工资保障来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仅为一种锦上添花之举。

第三,只有通过公法的联动效力才能最终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背景之下,处理拖欠劳工工资问题的基本思维就是运用法治之方式,通俗来讲就是要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而这也是解决此一问题的根本进路。

在立法方面,因拖欠工资问题属公法调整之范畴,所以应从刑事立法和行政立法上着手,以刑法行政法的联动效力严厉打击欠薪主体。其实,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已将恶意拖欠劳工工资的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称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11]所以,目前更应当注重的是行政方面的立法,制定防止企业欠薪、工资支付监管的法律规范,增大拖欠劳工工资的违约成本。借鉴域外的强制性征缴费用累积基金制度,采取全国性的立法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基于需要授权地方立法,预防和处理欠薪,对欠薪采取垫付的公权力干预和介入态势,严格推行欠薪保障基金制度。(www.xing528.com)

在执法方面,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把解决劳工欠薪问题积极主动地归入平时工作之目标,明晰各个部门的应尽职责,排除消极的不作为,强化对劳动保障的执法力度,强化各个部门的协调,建立健全解决欠薪问题的工作体制和严格的执法责任制。适当限缩执法者在解决劳工欠薪问题上的自由裁量权,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对执法不力的主体,依法严格追究其所应承当的责任。

除此之外,在制度层面,要积极建立完善信用管理体制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公示制度,对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和企业劳动保障失信行为通过一定的信息平台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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