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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共同生活关系与法律规定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内学者对非婚同居概念的界定各有其看法。当然,学者们也一致道出了非婚同居概念背后的本质内涵——共同生活。在界定非婚同居的概念时,无论如何都离不开共同生活关系这一本质。非婚同居应不违反法律已有规定,排除如不符合一夫一妻制、有不能结婚的疾病和亲属关系、非双方自愿结合等情况,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非婚同居明显排除了仅仅为了合租合住而同居的情况。

非婚同居:共同生活关系与法律规定

国内学者对非婚同居概念的界定各有其看法。中山大学法学院张民安教授从实体的角度给出定义:“所谓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建立起共同生活体而又无婚意的一种同居。”[2]沙永梅法官则主要从程序方面界定,认为“非婚同居是指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两性结合方式”[3]。国内学者们对非婚同居概念的争议比较集中地体现在四个方面:是否必须符合婚姻的法定实质条件,是否必须以夫妻的名义同居,是否限定于事实婚姻,是否有结婚的意图。当然,学者们也一致道出了非婚同居概念背后的本质内涵——共同生活。正如王薇言之,“认定非婚同居的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在感情、经济和性等方面形成了相互依赖的生活共同体”[4]。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既是非婚同居关系需要得到法律规制的缘由,又是非婚同居与婚姻有着千丝万缕关系的基点。在界定非婚同居的概念时,无论如何都离不开共同生活关系这一本质。

广义上的非婚同居定义包含了所有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体,这样的定义无法达到我们想要解决非婚同居产生问题时没有法律进行解决的问题的目的,例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已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所涵盖,适用《婚姻法》的规定。非婚同居应不违反法律已有规定,排除如不符合一夫一妻制、有不能结婚的疾病和亲属关系、非双方自愿结合等情况,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非婚”不仅包括不符合法定结婚的形式要件,即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况,还应包括双方没有达到婚姻实质的情况,如大学生同居。“同居”包含了同在一处居住的合租合住的情况;按照合法夫妻的实质内容共同生活,包括共同居住、共同的社会经济生活以及共同且唯一而稳定的两性生活。非婚同居明显排除了仅仅为了合租合住而同居的情况。

另外,学术界关于婚意是否影响非婚同居的成立存在两种看法:一种以张民安先生为代表,认为非婚同居必须是无婚意的非婚结合;而大多数学者的观点都认为有无婚意不影响非婚同居的成立,试婚同居、搭伴养老等形式的同居都属于非婚同居。笔者认为有无婚意并不重要,婚前有婚意的试婚同居可能会拖延过久,数年后产生纠纷破裂,晚年作伴带有婚意可能受到子女的阻拦没有进行登记,而观念前卫的年轻人不愿结婚领证却相依相伴形成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这些情况都是非婚同居的一部分,不应以是否有婚意将某种情况排除在外。(www.xing528.com)

基于对我国法律现状的考量和对处理非婚同居问题的需要的把握,借鉴现存立法定义和学者观点,非婚同居应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基本满足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进行婚姻登记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共同生活所形成的生活共同体。具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婚姻关系相近的,相对持续、稳定生活的;一类是相对不稳定的,出于情感的需求共同居住,如大学生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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