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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同居现象的特征及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系形成和解除的低成本保证了再次选择的自由并最终导致“无婚意”“非婚同居”关系虽未必短,但并不稳定的特征。综合以上因素,为了和我国老年人相关法律、政策及理论协调、衔接,保证本章理论和立法建议的实用性,本章中“银发同居”双方主体的年龄应当在60周岁以上。另外,因为“银发同居”的主体为老年人,所以该“非婚同居”涉及的生育和性的问题较少,问题主要集中在财产、继承及同居双方之间的抚养关系等方面。

银发同居现象的特征及优化方法

(一)与其他“非婚同居”形式的共有特征

1.不以夫妻名义同居

如前文所述,“银发同居”属于“无婚意”“非婚同居”,此类“非婚同居”的明显特征之一即为同居双方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这一点上,它区别于所谓的“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有婚意”“非婚同居”的一种,指一些采取形式婚立法主义的国家基于对公共政策、民间习惯等的考虑而赋予符合婚姻缔结的实质要件但尚未满足或全部满足婚姻缔结的形式要件的“有婚意”“非婚同居”以法定婚姻效力。在我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之间的同居关系可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根据通说和司法实践经验,这里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作扩大解释,不仅指男女双方相互之间以夫妻相称,更重要的是双方以夫妻名义面对第三人,在日常交际中,在一般人看来和法定夫妻没有实质上的区别。这一标准属于客观标准,它所表现的实际上是“同居双方有婚意”。“无婚意”的“非婚同居”则恰恰相反,同居双方虽未必以夫妻相称,但在与第三人的交际中,他们所公示出来的关系往往和法定夫妻关系不同,外在的表现基本体现不出双方有婚意。虽然“有婚意”与“无婚意”的区分标准在实践中时常遭遇争议,但是与其他“无婚意”的“非婚同居”不同,“银发同居”双方当事人目的性往往很强,绝大部分老年人选择同居就是为了避免法定婚姻关系带来的麻烦。所以,他们无论在彼此之间还是面对第三人时都会表现出更明显的“无婚意”性。一方面,他们彼此基本上都有关于人身、财产等关系的协议,例如笔者访谈中的5对老人;另一方面,对第三人,尤其是面对亲人、朋友、较为熟悉的邻居和有经济关系的人,这些老人中的很多人并不避讳、掩饰自己的“非婚同居”关系,相反,他们中的很多人会恐惧、回避再婚。

2.成立与解除无法定程序,不受《民法典》保护

前已述及,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在我国只有“有婚意”,“非婚同居”可在特定条件下得到等同于法定婚姻的法律效力。对于“无婚意”“非婚同居”,我国法律采取的是“不制裁、不保护、不干预”的态度,相关法律规定很少,除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只在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审理夫妻名义同居若干意见》)中对一些人身关系认定问题和财产问题等进行了规定。虽然该意见并未直接规定“无婚意”“非婚同居”,但根据其以1986年《婚姻登记办法》的施行为分界线的划分方法,“无婚意”“非婚同居”应属于该意见所谓的“非法同居”,适用该意见的规定。所以,作为“无婚意”“非婚同居”一部分的“银发同居”自然也处于无禁止但也无保护的尴尬境地,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银发同居”的成立与解除没有类似于结婚和离婚的法定程序,除了有关非婚生子(这在“银发同居”中很少见)和同居关系解除时在财产分割上对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者的适当照顾,其余问题的处理和一般民事行为的处理没有本质区别。

3.稳定性差

由于双方没有结婚的意愿,责任感也相对较小,所以“无婚意”“非婚同居”关系较之法定婚姻更容易分崩离析。另外,法律保护环节的薄弱使“无婚意”“非婚同居”关系也缺少了法律约束,导致该关系,尤其在关系形成和解除之时在一定程度上比法定婚姻成本低。关系形成和解除的低成本保证了再次选择的自由并最终导致“无婚意”“非婚同居”关系虽未必短,但并不稳定的特征。“银发同居”也是一样,大部分老年人都有“搭伴过日子而已,能过就过,不过就散”的心理,只着眼于现在的生活,对未来这种关系将何去何从并无明确预期或计划。

(二)“银发同居”的自有特征(www.xing528.com)

1.同居主体为老年人

这是“银发同居”最直观的一个特征。一般来说,我国老年人的最低年龄标准为60岁。首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其次,国家统计局的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第八卷“老年人口”中的老年人最低年龄也是60岁,这代表了我国政府对于老年人最低年龄的认定。再次,我国大多数学者也将60周岁认定为老年人的最低年龄。此外,“银发同居”制度与“养老”相关,故该制度中老年人的最低年龄设定还需参考我国公民的退休年龄。根据我国延迟退休政策,虽然所有公民的退休年龄预计将会在2045年达到65周岁,但由于此为渐进式延迟,故在2045年之前仍会有很多人在65周岁前退休,所以将60周岁设定为“银发同居”主体的最低年龄并不违背该退休政策。综合以上因素,为了和我国老年人相关法律、政策及理论协调、衔接,保证本章理论和立法建议的实用性,本章中“银发同居”双方主体的年龄应当在60周岁以上。另外,因为“银发同居”的主体为老年人,所以该“非婚同居”涉及的生育和性的问题较少,问题主要集中在财产、继承及同居双方之间的抚养关系等方面。

2.理性色彩浓厚

“非婚同居”的理由很多,不少年轻人“非婚同居”是出于对性解放和前卫、自由的生活方式的追求,虽然这可能成为老年人“非婚同居”的理由,但老年人更多是出于理性的利益衡量而选择非婚同居。大部分“非婚同居”的老年人都存在以下情况:有过婚史,其中不少为丧偶且已故配偶的遗产尚未进行分割;有一定的财富积累;有自己的子女,子女基本上都已成年且有自己的配偶和子女;“非婚同居”的目的是寻求一种相对较优的养老资源共享与交换方式。以上情况下,老年人在选择自己与新伴侣的结合模式时,不可避免地会面对各种财产问题,而且这些财产问题一般都涉及多方利益,若这些利益关系处理不当,其后果不仅会表现为财产损失,还可能会产生超出结合模式本身的人际关系危机,例如亲子关系恶化。可见,以财产为基础形成的利害关系网让老年人的每一步选择都伴随着对机会成本和预期收益的计算,他们需要考虑清楚每一个选择可能带来的得失,寻求在各方利益相对平衡之基础上的成本最小输出和目的最大实现,保证在没有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家庭关系因该选择受损的前提下至少使一人(大都希望是自己)的养老状况因该选择的产生而变得更好,实现类似于“帕累托最优”的结果。虽然“帕累托最优”那样的理想状态是否存在仍有争议,但人们能够通过博弈来选择相对较优的资源分配状态,至少是目前这一阶段的“最优”。同理,“银发同居”也是许多老年人经过协商和博弈的择优结果,至少在目前是老年人能想到的最佳结合方式,对于经济基础较好、经济来源独立的老年人来说更是如此。虽然一些情感方面的因素也会促成老年人选择“非婚同居”,年轻人的“非婚同居”也会有理性成分,但总体上二者的比重在这两类人群中各不相同。一般来说,老年人的物质基础更雄厚,利益关系网也更复杂,而且在老年人的感情世界里,晚年的安稳通常比所谓“自由奔放的爱情”更重要,外在环境和内心需求的不同导致了选择时侧重点的不同,所以老年人更注重理性考量。

3.存在被迫成分

虽然“银发同居”是老年人经过理性选择之后的结果,但是该“理性”选择背后又有着一些被动因素,这些因素影响了选择的自由程度和结果的质量。对不少老年人来说,不稳定且没有法律保护的“非婚同居”并非上策,但在家庭养老占主流,儿女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和陪伴,法定婚姻制度又可能带来更大风险的时候,为了养老,以“非婚同居”的方式交换、共享养老资源,实属无奈之举。然而,这种权宜之计的合理性往往只是暂时的,最终老年人养老需求的实现还是会受到负面影响,这对只想安心养老的老年人来说代价太大,有失公平。造成这种被动性情形的原因之一是现行法定婚姻制度和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故通过改善制度弊端,一些风险可得到降低,一些代价也可避免,老年人选择的自由程度亦可得到提高。所以,思考“银发同居”问题的法律对策,不仅应关注同居问题本身,还应关注法定婚姻制度和老年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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