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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网、圈子和松散型泛家族组织的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关系网”或“圈子”中成员的联系不太紧密,然而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关系网或圈子并非是人与人之间的随机组合,关系网或圈子仍然有相对明确的目的、有内部结构、有相对明确的边界,无论在中西方,“关系网”或“圈子”实际上构成松散型组织。中国本土“关系网”或“圈子”的实质是松散型泛家族式组织,它们有其身份结构。松散型泛家族式组织中与身份地位相伴随的权利义务随着亲疏关系的不同与改变而调整。

关系网、圈子和松散型泛家族组织的优化方案

(一)“关系网”和“圈子”的现有研究

有关“关系网”与“圈子”的大部分研究都基于格兰诺维特[13]等创立的社会网络理论。社会网络理论与传统基于地位的社会结构理论有较大差别,主要体现在:(1)社会网络理论从个体与其他个体关系的微观视角来认识个体在社会中的位置,然后将每一个个体的关系综合形成社会网络。传统基于地位的社会结构理论通常先注意组织的整体结构,强调整体结构对于个人关系的制约。(2)社会网络理论认为个体可以能动地获得更多资源,从而在短时间内改善其在社会网络中的位置,强调社会网络的动态性;而地位结构理论强调基于身份的社会结构的稳定性,个体在结构中位置的相对固定性。(3)地位结构理论因为默认个体地位的相对固定性,因此重视每一个体地位变迁的原因、路径及结果;反之,社会网络理论中虽然每一个体的关系改变都有可能改变整体网络结构,但只有大量关系的改变才有可能影响整体网络结构,因此,社会网络理论不擅长于每一个体及其社会关系改变的原因与路径研究。

社会网络理论的特点集中体现在个体可以较为容易地改变以自己为中心的关系网结构,但这一假设在不同的社会与文化下差异明显。在西方基于契约的社会结构中,这一假设通常成立,而在中国传统社会下这一假设受到很大的限制:(1)一旦个体通过某种途径升迁到更高的地位,他便拥有更广泛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地位的结果。而社会网络理论强调个体通过建立关系从而获得其网络地位,简言之,地位是社会关系的结果。二者相比较,地位结构理论似乎更符合中国的现实。(2)地位结构理论更强调“关系”的异质性,即使是同一关系,由于地位的差别,关系体现不同的特质。例如上下级关系,处于“上级”和“下级”的不同视角,其社会学含义是不同的。而在社会网络理论中,关系通常体现为一种联系,单一关系差别不大,社会网络理论更关注大量关系形成的结构差异。两种理论相比较,地位结构理论似乎更符合中国的现实。

(二)作为松散型泛家族式组织的“关系网”“圈子”

如前述,在中国的“关系网”与“圈子”中,人际关系不是同质的,个体与另一个体之间的联系与双方在关系网或圈子中所处的地位有关。按照双方地位的差别,可以将关系划分为“朋友关系”“兄弟关系”“尊长关系”三类:朋友关系中的双方地位平等;兄弟关系类似于泛家族式组织中家兄与家属的关系;尊长关系类似于泛家族式组织中家长与家属的关系。

尽管“关系网”或“圈子”中成员的联系不太紧密,然而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关系网或圈子并非是人与人之间的随机组合,关系网或圈子仍然有相对明确的目的、有内部结构、有相对明确的边界,无论在中西方,“关系网”或“圈子”实际上构成松散型组织。又由于中国本土的“关系网”有着类似于泛家族式组织的身份结构,因此可以称之为松散型泛家族式组织。

中国本土“关系网”或“圈子”的实质是松散型泛家族式组织,它们有其身份结构。中国本土“关系网”或“圈子”中存在三种不同的身份:朋友、兄长、尊长。中国的家族制度经历了从宗族、家族到家庭的发展过程。陶希圣提出了家族制度的分期说:西周到春秋是宗法时代,战国到五代是亲属组织的族居制度,宋以后渐变成家长制的家族制度,20世纪后为夫妇制之家族制度。从社会学的角度考察,林耀华认为,宗族乡村乃是乡村的一种,宗族是家族的延伸,同一宗族繁衍而来的子孙称为宗族,村为自然结合的地缘团体,乡乃积村而成的政治团体;今宗族乡村四字连用,乃采取血缘与地缘兼有的团体意义。(www.xing528.com)

宗族既然是延伸的、大的家族,那么其内部必然存在亲疏之别,传统的宗族中就存在“大宗”与“小宗”的差别。与此类似,“关系网”与“圈子”作为松散型泛家族式组织,其内部的亲疏关系就体现得特别明显,它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松散型泛家族式组织中与身份地位相伴随的权利义务相比于家族式组织较为宽松;其二,松散型泛家族式组织中与身份地位相伴随的权利义务随着亲疏关系的不同与改变而调整;其三,松散型泛家族式组织成员的亲疏关系是从“己”推出去的,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一圈推出去,愈推愈远,愈推愈薄,形成差序式格局。松散型泛家族式组织中与身份地位相伴随的权利义务随着亲疏关系的不同与改变而调整。

(三)身份的离场与在场

19世纪英国法学家梅因指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在运动的发展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个人’不断代替‘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从现代各国立法而言,“家族”确实已经丧失了其原有的地位,甚至不再是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基本单位。然而,从社会学的视角而言,在中国本土,身份仍然是非常重要的社会结构。

现代民法通过契约自由创设的相互之间法律关系,约定权利义务,凡是能形成的一切社会关系都以契约形成。“契约普遍化”和“契约至上”成为近代民法的核心,“由于有了明示的或默示的、宣告的或意会的契约,才产生了所有的权利,所有的义务,所有的责任和所有的法律”[14]。由此,制度层面的契约与社会层面的身份必然产生矛盾。例如,以制度层面而言,领导的合法性是契约所赋予的,然而,契约并不能保证泛家族式组织中的领导真正拥有领导的“地位”,换言之,契约的订立并不意味着同时获得领导的“身份”。[15]如同家长式领导理论所指出的那样,身份意义上的领导可以完成许多额外的激励行为,对于下属具有充分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是通过“身份”而引起的,而契约确定的领导角色则不一定,下属仅能完成契约明文规定的行为。其次,契约与身份存在潜在的冲突,中国人的领导行为更强调“情与理”,而契约则强调“法定与规则”,中国文化下的泛家族式组织中若完全按照契约来行动,其行动效果很可能与西方理论的预期相背离,因此西方理论在泛家族式组织中需要进行情境化的修正。

个体在泛家族式组织中的社会行为必须符合其身份,然而现代社会契约与身份往往不兼容,由此导致“契约之法”与“身份之情理”的冲突。从中国社会的发展来看,从立法层面而言,当然已经不存在家族这一实体,泛家族式组织中当然更不可能存在脱离于现代社会契约思想的“家法”,从法律视角来看,身份似乎已从现代社会离场。然而,从社会学视角来看,身份仍然承担着重要的社会功能。现代中国社会,泛家族式组织的领导应协调好“契约行为”与“身份行为”,其领导地位方能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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